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3日对胡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胡嘉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嘉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间,先后以在境外互联网站发表文章、接受境外媒体电话采访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其发表的《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一国无需两制》等文章和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谈话中,胡嘉进行恶意造谣、诽谤和煽动,妄图达到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胡嘉撰写的煽动性文章以及被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的采访录音,被境外多家网站链接和转载。
胡嘉案引起了国际社会关注,美国国务卿赖斯说,该案判决结果“非常令人不安”。欧洲议会主席波特林对此案判决表示震惊。欧洲议会人权委员会主席伏洛特瑞和欧洲议会与中国关系代表团主席斯德科斯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失望与愤怒。
国际记者联合会亚太地区总干事帕克说,中国“法院根据定义含糊的控罪判处胡嘉入狱,这更彰显中国政府没有遵守承诺,意图制止或禁止异见声音的表达”。
中国媒体报道说,胡嘉受到了“宽大处理”,因为他承认有罪。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说:“这个案子一直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法律程序审理的。我们希望有关国家和组织能够尊重中国的法制,不要藉所谓的人权问题干涉中国的内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