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辉)就中华学校、朝鲜学校长期不能享受税制上的优惠政策等问题,3月24日日本律师联合会(日辩连)会长平山正刚向首相福田康夫、文部科学大臣渡海纪三郎、财务大臣额贺福志郎递交《劝告书》,指出国家不应在学校寄付金税制等方面差别对待外国人学校。
《劝告书》指出,日本的中华学校、朝鲜学校和其他欧美系外国人学校相比,中华学校、朝鲜学校不能享受到税制优惠政策。《所得税法》、《法人税法》上的“指定寄付金制度”不能在中华学校、朝鲜学校实施。
从2006年3月开始,日本律师联合会受横滨山手中华学校、东京朝鲜学园、神奈川朝鲜学园等委托,就政府对上述学校的税制优惠政策及学生升学条件展开调查。
受政府补助、自治体补助很少的中华学校和朝鲜学校运营需要家长及支援者的寄付金。但是日本政府只对欧美系的外国人学校有寄付金税收优惠措施,中华学校、朝鲜学校却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短期滞留在日本的欧美系外国人子女就读的学校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而在日本生长的中国人、朝鲜人却受到了冷遇。
这个问题也曾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指出,“这是差别对待人种问题”。
《劝告书》还指出,在日外国人学校的毕业生,虽然与日本学校毕业生接受相同的系统教育,拥有同等学历,但他们进大学的入学资格者和考试方法与日本学校还存在差别对待现象。这是对外国人子女“学习权利的侵害”。
据了解,二战后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学校教育法》。按照《学校教育法》的规定,许多在日本的外国人学校不属于“正规学校”系列,而属于“各种学校”系列,致使外国人学校的发展受到了束缚和限制。鉴于在日国际学校、华人学校等外国人学校没有被法律正式承认与日本的高中有同样资格,学生即使从这些学校毕业,若没有经过大检考试合格,仍然无法取得大学的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