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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教师判刑17年
日期: 08年03月2期

  3月7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师强奸猥亵女学生案件,被告人方某依法被判重刑。

  被告人方某现年49岁,是无棣县某村小学教师。2008年1月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2月无棣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方某在某村小学某班担任班主任期间,以各种藉口多次将女生叫到其办公室实施奸淫或猥亵,被其强奸或猥亵的女生年龄均未满9周岁。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对幼女实施奸淫60馀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方某猥亵儿童100馀次,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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