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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十年终破“茧”
日期: 04年07月1期
  6月21日,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事实上,这部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其重要的法律草案,在过去10年中经过了无数次的修改,直到今天才得以破“茧”而出。那么,这部法律草案有哪些看点?它出台后将会带来何种变化?
  十年砥砺为一法。破产制度如此重要,以至于有人称:“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国有企业的破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法人企业的破产作了程序性规定。
  在长达18年的时间中,中国企业破产行为就基本上依据这两部法律及其它相关法规执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中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与法律和法规不相适应的情况。
  据统计,从1994年至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61464件。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介绍,由于现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在实施后其缺陷日渐显现,这部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从1994年起草。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因对这部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等原因,当时未安排审议。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工作仍继续进行。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将企业破产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激活了起草工作。可以说,这部法律草案的出台前后经历了10年多的时间。
该草案为国企破产留有余地。自然人破产亦初露端倪。
  破产企业职工利益至上。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它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
  此外,这部法律草案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职工的利益最大化。草案还明确,上述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它经营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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