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宏)1月15日,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宣布,对因没有在留资格而未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在日华侨李学善(51岁),向日本政府和以前居住过的横滨市地方政府要求赔偿约1700万日元的诉讼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上诉。但岛田仁郎裁判长却首次就无在留资格外国人的国民健康保险投保问题指出:“实施了外国人登记,并正在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提下,表明其生活安定并能维持下去,应该允许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岛田仁郎裁判长当日还表示,当时由于外国人能否成为国保对象没有固定的解释,所以认定政府那时没有过失,而将原告李学善的上诉驳回。但他同时也指出:“国民健康保险法不能将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一律排除在外。能否加入国保的原委,是与有无配偶及子女或家庭相关联的。在日本的滞留期限以及生活状况等也是应该考虑的对象。”
根据以上几点依据,原告李学善因为先失去了在韩国的永住资格后,转而移住台湾而又不获许可;来日后,为了解除不法滞在之嫌,曾经2次到入管局出头,但因入管方面不知如何对应而将事情耽搁。他以厨师的身份已在日工作了13个年头,并与其妻及2个孩子一起定住在日本。从这几方面来考虑,不让他加入国保的处分是“违法的”。
据了解,在日华侨李学善是于1984年以短期滞在的资格来日的。随后,与一在日台湾人女性结婚并生有2个孩子。以前在横滨市居住,并于1997年在居住的区政府实施了外国人登记。现在他们一家居住在川崎市,并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但1998年因其长子患脑肿瘤?为了治疗他向横滨市要求加入国保时,遭到拒绝。为此李学善开始上诉,但一审横滨地裁认为,虽然拥有住处,不让加入国保是违法的,但市政府与国家职员并没有过失,因而驳回了他的上诉。二审东京高裁则认为,不法滞在的在留期间虽然相当长,到申请加入国保时约为13年,但没有合法的住处,并由此而驳回上诉。
原告李学善在1月15日接受最高裁判所判决后表示,二审判决时说他“没有合法的住处”,这让他很伤心。现在终于被认可为社会的一员,这是让他最高兴的事。李学善的长男已于2003年7月病故,到特别在留许可获得批准为止,他已经为儿子花了2000万日元以上的治疗费,现在李学善正在一点一点的返还之中。
岛田仁郎裁判长当日还表示,当时由于外国人能否成为国保对象没有固定的解释,所以认定政府那时没有过失,而将原告李学善的上诉驳回。但他同时也指出:“国民健康保险法不能将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一律排除在外。能否加入国保的原委,是与有无配偶及子女或家庭相关联的。在日本的滞留期限以及生活状况等也是应该考虑的对象。”
根据以上几点依据,原告李学善因为先失去了在韩国的永住资格后,转而移住台湾而又不获许可;来日后,为了解除不法滞在之嫌,曾经2次到入管局出头,但因入管方面不知如何对应而将事情耽搁。他以厨师的身份已在日工作了13个年头,并与其妻及2个孩子一起定住在日本。从这几方面来考虑,不让他加入国保的处分是“违法的”。
据了解,在日华侨李学善是于1984年以短期滞在的资格来日的。随后,与一在日台湾人女性结婚并生有2个孩子。以前在横滨市居住,并于1997年在居住的区政府实施了外国人登记。现在他们一家居住在川崎市,并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但1998年因其长子患脑肿瘤?为了治疗他向横滨市要求加入国保时,遭到拒绝。为此李学善开始上诉,但一审横滨地裁认为,虽然拥有住处,不让加入国保是违法的,但市政府与国家职员并没有过失,因而驳回了他的上诉。二审东京高裁则认为,不法滞在的在留期间虽然相当长,到申请加入国保时约为13年,但没有合法的住处,并由此而驳回上诉。
原告李学善在1月15日接受最高裁判所判决后表示,二审判决时说他“没有合法的住处”,这让他很伤心。现在终于被认可为社会的一员,这是让他最高兴的事。李学善的长男已于2003年7月病故,到特别在留许可获得批准为止,他已经为儿子花了2000万日元以上的治疗费,现在李学善正在一点一点的返还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