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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
日期: 07年03月4期

人大副教授:

若《物权法》生效可能是另一种结果

“最牛钉子户”被判搬迁的消息传出后,公众对此反响强烈。其中,有网友问:开发商凭藉财大气粗就可以想占哪块地就占哪块地?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徵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徵收人的合法权益。徵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

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物权法》专家:

“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res://ietag.dll/#34/#1001); background-repeat: repeat-x" tabindex="0" w:st="on" ProductID="江平">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res://ietag.dll/#34/#1001); background-repeat: repeat-x" tabindex="0" w:st="on" ProductID="江平">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

断路断水断电侵犯了相邻权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周泽认为,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著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著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在这起拆迁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产相邻房产全部拆掉,断路、断水、断电,这种做法构成了对被拆迁人相邻权的侵犯。

吴苹:《物权法》也有不完善的地方

“如果《物权法》已经实施,你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吗?”面对这个问题时,吴苹刚刚从令她失望乃至愤怒的法庭上下来。她想了想说:“《物权法》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其实中国法律已经很多了,关键是执法问题。”吴萍说:“我什么都不缺,为的是我的自尊,我不愿意因为司法介入而被迫签订协议。”

有学者对记者的这个问题表示了充分的信心。《物权法》起草专家之一的梁彗星也说,《物权法》将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但北京学者秋风却表示忧虑。他认为,目前拆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直接源于法律的偏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片面地授予了拆迁者以充分的权利,甚至是特权,相反,被拆迁人的权利却几乎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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