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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话题――华人谈人大政协物权法
日期: 07年03月3期

就职者 江洪涛

《物权法》草案我仔细地看了一边,我感觉我国的立法水平又提高了一个层次,从“花瓶”立法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这是一个过程,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员,我感到很欣慰。

就职者 林志强

有两个方面,对于有自己的一套房子的小老百姓来说,提供了比较安心的基本的法律保障,对于大家担心的房产权只有70年的说法,给了一个明确的答覆。反对的是,并没有解决保护贪官污吏已经取得的不义之财的功能。保护的范围其实也包括了这些人的不义之财。这方面是我认为需要明确加以修改的。

就职者 邓臣

记得在报纸上看过一个新闻,说的是美国一个富翁去世前立了个遗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赠给自己养的宠物猫,而且这个遗嘱也被该国法院支持。请问猫能否领管?是不是一个有智慧的主体?我认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物权的所有人是处于待定的状态,只有继承人主张继承权之后才能取得遗产,我的这个理解是基于《继承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该条中很明显出现两个概念:一是继承开始后,二是遗产处理前,也就是说所有人死亡的,在遗产处理前,该财产都还是遗产,并不是继承人的财产。一部法律的制定要考虑到可行性,考虑到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状,并不是只需要按某法学家的理论来制订。而社会普遍的状况是什么呢?在中国,很多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都没有登记,很多遗产都没有办理相关的处理手续,有的房屋甚至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留下的,制订法律的时候要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让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而不是将这些问题复杂化,让相关部门无法操作。

就职者 秦芳

这个草案是很不成功的。人们对物不在于拥有,而在于使用及其价值,从物的权能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中,收益是第一位的,这应当是《物权法》的中心,脱离这个中心去制定物权法则是毫无意义的。立法技术上确实应当加强,《物权法》毕竟是民法典内容的一个方面。

就职者 姜芳宏

看了以上各帖,感觉全民立法确实有很多问题,这样的讨论不会有多大意义。《物权法》有严密的逻辑,高深的理论,1000多年的实践,有诸多制度就像1+1=2一样是不可以讨论的,只能说哪一种更适合我们,除非把我们国家封闭起来,不与世界发生联系。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不改变的情况下,《物权法》有些规定只能是这样,否则就会违宪。山里人老兄的诸多问题,除了对物权理论的理解问题,更多地体现在政治层面,而政治层面的问题《物权法》是解决不了的。

留学生 黄超亮

作为在日本生活的华人,我很支持这个法律,以后我家在北京的房产就有了保障,心里高兴啊,以后在日本混得不好,回去就是,反正爹妈的房子是我的,我自己只要养活自己就行了。

留学生 金国志

那些贪官污吏得到的东西呢?就这么名正言顺地成了他们自己的了吗?我真希望有另一种法律能够把这些贪官从人民那里榨取的血汗吐出来,然后才能保障大家从正当途径获得的财产。

有话大家说

近期讨论题目:“你选择归化还是永住?”,“你对在日华童教育怎么看”。欢迎读者朋友踊跃发表意见。传真请发至:03-5434-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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