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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冈和解三周年受害者发声明 / 驳斥中国个别媒体的中伤
日期: 03年12月3期
  本报讯(记者 冷舟)中国二战劳工向日本企业索赔的花冈诉讼自2000年11月以法庭和解形式获得解决后,得到多数中日友好人士及专家的肯定,但同时,也不断受到国内个别媒体(主要是互联网)的指责和质疑,称和解结果是“ 圈套”、“ 骗局”,日本律师团和支援诉讼的华侨是“出卖了受害者的利益”,背后“有个人目的”等等。
  据悉,花冈和解三周年前夕,“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在北京召开了扩大干事会。会上,几十位幸存者及遗属代表共同发表了一项“ 声明”,就和解的真相做了详细的说明。声明指出:一、和解并非违背原告意愿。1999年7月,东京高等法院职权劝告和解,律师团和支援诉讼华侨到北京征求原告和联谊会干事会的意见。8月13日由耿谆起草了“ 委托书”,经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干事会及花冈诉讼案全体原告签名同意。2000年4月21日,东京高等法院提出“ 和解劝告书”(即调解书纲要),主要内容是双方在确认1990年“共同声明”的基础上,由日方出资5亿日元,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原告和联谊会干事会一致同意接受和解劝告书的内容,并在耿谆起草的“ 对东京高等法院2000年4月21日所提出的和解劝告书的内容我们花冈受难者作为控诉人一致同意”的“同意书”上签了字。选择和解的理由是,和解条款中明确写道,当事人再次确认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 共同声明的主要内容是:鹿岛建设公司承认花冈事件缘由中国劳工被强征并被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承认作为企业也有责任,并对相关中国劳工幸存者及遇难者遗属表示深切的谢罪。)二是受害者年事已高,幸存者越来越少,长期诉讼下去会更加困难。三是中日专家学者都提到:5亿日元实质的性质当然是赔偿,因为这个诉讼是请求赔偿的诉讼,是经过法庭职权调解获得的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这次北京会议上,花冈受害者代表对有关律师和华侨因和解受到的不当指责感到非常痛心。《声明》还披露:“ 1992年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干事会曾提出,如得到赔偿,要用三分之一的金额补贴日本朋友和华侨们多年来在经济上的巨大支出。但是和解后,支援团体和律师团都没有领取分文报酬和诉讼经费,而是全部贡献给了花冈基金。”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46/3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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