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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党员干部婚姻变化需申报
日期: 07年01月2期

北京市委常委会110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今后,北京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执行的是中央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去年9月,中央对规定的原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规定,今后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无需上报。而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了上报的范畴。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北京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发生规定所列事项后的30日内,按要求进行报告,北京市的中管干部、市管干部要于每年1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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