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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日期: 25年02月1期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违法获取的资金收入,通过隐瞒、掩盖等违法形式转化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比如,通过欺骗、隐瞒的方式‌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兑换为其他形式的资产(如投资房地产、购买公司股份等)。或者通过购买高价商品(如购买奢侈品或艺术品)跨境转账、将“清洗”过的资金重新投入合法经济活动中。对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社会的反洗钱规制越加严格。2006年中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了反洗钱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义务以及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

但是,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洗钱的犯罪手法不断创新,比如利用技术手段逃避检测,涉及虚拟货币,网络支付等新兴领域,一些新型洗钱方式可能尚未被现有法律所涵盖,导致执法力度不足,对政府的监管造成了极大的挑战!对此,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反洗钱法,并从今年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内容较多,诸多方面关系到企业经营,敝所简单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一、扩大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

1 新法将更多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交易商等)也纳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并设定了具体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63条、64条)

2 新法扩大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允许将必需机构列为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法》第64条)
 
二、新增加了“风险适应”规则

结合国际通行的“风险导向”原则,为了使反洗钱的措施能够达到抑制洗钱风险的相应程度并保证金融服务的正常实施和资金的正常流转,而新增了“风险适应”规则。(《反洗钱法》第4条、第30条)

从企业的角度考虑,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采取过度的限制金额交易及频率,或者拒绝为公司办理委托业务时,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行为不涉及洗钱或不属于利用金融机构转移非法资金等情况时,可利用新法增加的“风险适应”规则,通过和金融机构交涉达到排除不恰当的管控措施。
 
三、增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力度

本次的修正法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控合规体系的监管和要求更加严格,扩大了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如果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的内控合规制度、负责部门、人员设置、风险评估、独立审计、
反洗钱培训、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人履职等多方面未能有效执行内控合规要求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反洗钱法》第52条)

2  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对有上述行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加了警告、罚款(最高200万元)、限制或禁止实施相关义务等处罚方式,大大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反洗钱法》第52条)

3  新增加了对董监高或负责人员等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方式
除了对企业处罚之外,金融机构如有违规行为的,反洗钱执法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包括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的行政处罚。(《反洗钱法》第56条)
 
四、对现地日系企业及在日华人等的建议

1  新《反洗钱法》除了上述修订要点以外,还对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的义务(内控合规制度及体系建设、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信息安全和保密等等)进行了列举和规定。对此,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日系等外资金融机构)以及所属本次新法规定的有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有必要及时,正确的理解新《反洗钱法》修订的内容并积极实施所属义务。

2本次新法的修订,虽然主要是规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但并不意味着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受该法的影响和限制。例如,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有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正确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等的义务。该些人员不仅包括在中国的现地人员,同样也包括在中国境外与中国现地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保持业务关系的外籍华人及其他人员。

3 针对国联安理会的制裁名单、中国监管认定的恐怖组织和重大洗钱风险名单上的组织和个人,所有企业和个人都有配合实施反洗钱预防措施的义务。比如,迅速停止金融服务,限制相关资金、资产的转移等。

4 现地的外资企业也包括日系金融企业或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严格按照国际反洗钱基准及中国监管规定的审核义务实施反洗钱审查,对交易对手认真实施尽职调查,并实施目的确定以及资金来源等关联事项的审查。避免涉嫌或交易受限或受到损失。另外,外籍人员或华人个人若与中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进行资金往来时,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实施反洗钱审查,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同时配合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银行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对自己银行账户及资金的监管,合法・合规的进行业务往来和资金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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