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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增加了股东及股东支配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对此引起了社会及企业的广泛关注。
根据「新法」第3条、第4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恶意逃避债务,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时,该股东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纵向人格否认)。并且,如果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发生,该公司应当对任一关联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横向人格否认)。
本次「新法」增加的股东或股东支配的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对各日系企业投资中国现地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的责任承担事宜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现敝所对此制度予以简要介绍,以供各日本企业及现地日系、中资企业参考。
1.股东或股东支配公司的连带责任承担
实务中,尤其是在集团企业中,一个股东可能会操控多个分布中国各地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在此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资金、人员、设备等在多个关联公司之间流动,甚至可能会出现为了恶意逃避某公司的债务将其财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以此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法」针对上述情况,规定了股东或其支配的关联公司对相关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需要留意的是,如果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支配的关联公司没有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没有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该股东及股东支配的关联公司就不需要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2.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形
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指出,实务中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可能会导致股东或股东支配的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法人格混同:
主要是指某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或股东支配的其他关联公司的财产包括业务的实施或人员使用的相互混同,且无法正确区分的情况。例如,股东用公司的资产偿还个人债务,或供给其他关联公司使用却不收取正当费用,也不作财务结算等等情形。
(2)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支配和控制:
例如:①母子公司之间、或同一股东支配的其他关联公司之间故意降价,实施价格转让,进行利益输送。
②母子公司之间、或同一股东支配的关联公司之间实施关联交易,并恶意规定由一方获得收益,他方承担损失等情形。
(3)故意将风险转嫁于债权人
例如:公司资本明显不足,股东却从事力所不能及的业务,故意将风险转嫁给不知情的债权人的情形。
3.对现地日系企业及中资企业的建议
为了避免出现公司与股东、或股东支配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格混同、或避免出现违法控制・支配公司,以及避免非法关联交易的情况发生,如何合规、正当地进行业务操作和合法调动资金,人员和设备等的往来,就成为今后日本总社及现地日系企业及中资企业必须研讨的重要课题之一。希望各个企业在具体业务中与股东、或股东支配的其他关联公司之间业务或资金往来时,首先应该如实正确地实施财务记录,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尽可能避免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并非必然导致股东或股东支配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新法”增加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对于在中国有多家子公司、分公司的日本总社及现地日系企业和中资企业来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今后将会加大。对此,各日系企业及中资企业有必要与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在充分了解最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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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井・大地外国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Asai・Daichi Foreign Law Joint Law Firm
浅井・大地外国法共同事业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设立,由著名的日本律师、中国律师和日本国外国法事务律师组成。本所作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日本业务窗口,与中国北京、上海、青岛、深圳、武汉、宁波、沈阳等各地律所的40余名精通日语的律师团队以及四名日本人助理协同合作,为日本企业总社、中国现地子公司以及有进出口业务的日本中国企业提供各种对日・对中法律服务。包括公司设立、法律DD、合同审查、M&A、日中企业或个人在中国或日本拥有的土地、厂房等的资产处置,中日之间的各类债权回收、债权债务转让等、以及财产继承、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办理和年度法律顾问等服务。
同时,还提供日本和中国企业间的技术转让、贸易和M&A业务的中介服务,并且还为有意在日本买卖土地、工厂、公寓等不动产的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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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琳(Xiong Lin)
法学博士・中国律师、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京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法、公司法、劳动法、股权转让、清算与退出、并购、对日投资、对华投资。
汶莉萍(Wen LiPing)
中国律师・日本国外国法事務律师/东京事务所合伙人
持有其他资格:
1、一级证券从业资格(日本证券业协会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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