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名: 密码: 忘密码了
    设为主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日期: 2024/04/11 19:56
作者:裘索 洪一帆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扩大了法院管辖权并改善了送达方式,期待今后提高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效率。

一、修订概要及背景

2023年9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多沿用了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涉外民事诉讼领域的规定,除了扩大中国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外,还着眼于提高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便利性,如域外送达、域外调查、证据收集方法、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等。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由于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必要联系因素有限,人民法院无法受理部分案件,存在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问题。此外,即使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国际送达难、域外调查和取证难也会造成国际诉讼进程的长时间持续,导致案件数年未判决。

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自1991年审议通过以来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在此背景下,除非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否则实务中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很难得到有效、顺利的解决,因此此次修订以涉外民事诉讼为主。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修订要点

1、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大致分为法定管辖(专属管辖等)、协议管辖、应诉管辖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则
以往涉外民事纠纷中,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除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外,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国领域内,该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本次修改,除前述情形外,所有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新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而修改并未明确规定何为“适当联系”,即人民法院享有裁量权。由此可见,为了顺利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其意图是尽可能扩大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范围。

(2)协议管辖
即使没有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适当联系,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新民事诉讼法》第277条)

在国际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协商,一般选择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交由一国的法院管辖。这次修改顺应了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旨在通过国际司法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3)应诉管辖
如当事人协议不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但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或者提起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新民事诉讼法》第278条)。

也就是说,适用应诉管辖的前提,必须满足(a)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作为要件),(b)并且应诉或提出反诉(作为要件)两个条件。

(4)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本次修改在前述基础上明确,(a)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b)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另外,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其享有专属且排他性管辖权。因此,即使人民法院以外的外国、域外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也不承认、执行其判决或裁定。

《新民事诉讼法》在扩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范围的同时,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规定的法律后果。

2、国际诉讼竞合

(1)平行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的相关规定,填补了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定空白(《新民事诉讼法》第280条)。

关于国际诉讼竞合情况下的裁判管辖权问题,明确外国法院已经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起诉。

(2)不方便法院
关于国际诉讼竞合,为缓解国际民事纠纷管辖权冲突问题。增加了“不方便法院”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是指法院认为该诉讼在其他法院审理对双方当事人更方便,且更容易得到公正结果的,可以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原告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的制度。

此外,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在增加上述规定的同时,还新设了救济条款。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外国法院有下述任一情形的,即(a)对该案拒绝行使管辖权(b)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c)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当事人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域外送达

域外送达程序的修改主要围绕丰富送达方式和缩短公告送达时间等,在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同时,优化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着眼于提高境内外当事人的程序效率,旨在提升中国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全球竞争力。

(1)丰富域外送达方式
《新民事诉讼法》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基础上,新增下列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第283条)。

①增加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替代送达的适用
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此种情形,该送达对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视为有效送达。
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国领域内的,可以向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此种情形,该送达对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有效送达。

②增加电子送达等新的送达方式
只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可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
只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可以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
新冠疫情以来,电子送达成为各法院积极尝试的新方向。此次修改在法律层面上新增电子送达作为新的送达方式,有望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
另一方面,新送达方式引发的新问题也不容忽视。为加强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程序性利益的保护,提前采取措施确保电子送达工具(如域外电话号码、邮箱等)的准确有效将成为今后的课题。

(2)送达限制的删除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分支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前提是诉讼代理人或者分支机构“有权接受送达”。
此次修改删除了该前提条件,只要受送达人是分支机构或本案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即推定有权接受送达,该送达对诉讼当事人均视为有效送达。关于送达限制的删除,规范了以往实务中可能发生的涉外民事诉讼外国当事人利用该规定逃避送达,使送达等更加快捷和高效(新《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

(3)公告送达期限的缩短
公告送达完成时间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个月”缩短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旨在通过提高公告送达效率,改善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审判效率。

4、域外调查及证据收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互惠原则、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途径进行域外调查和收集证据。《新民事诉讼法》除上述途径外,规定除非所在国法律禁止,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此外,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新民事诉讼法》第284条)。

随着近来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今后运用视频通话等聊天工具进行域外涉外民事诉讼的调查和取证将成为方法之一。

5、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等内容,明确有下列五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新民事诉讼法》第300条、第301条)。

①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②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③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④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执行等不服的补救措施。明确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新民事诉讼法》第303条)。

三、结语

综上,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除了提高了涉外民事诉讼中程序上的便利性,还认可人民法院在涉外案件受案范围、承认外国判决等方面有更广泛的裁量权。尽管有人指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向长臂管辖转移的趋势,但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实务的效率和便利性也有望提高。

作者介绍:

裘索:法学博士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东京事务所代表

1998年获日本国外国法事务律师资格、注册于东京第二律师协会。出版日文专著《中国公司法》(日本中央经济社)、中文专著《日本国律师制度》、《日本国检察制度》、《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等个人专著。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多次被钱伯仕评选为国际收购兼并领域的领军人物。现任上海市政协委员、SHIAC、SHAC、KCAB仲裁员、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等。

洪一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明治大学法律学士及法律硕士,业务领域是M&A、跨境投资、劳动纠纷、诉讼仲裁等。

此文转载自作者在2024年2月日本《商事法务》发表的日文版文章,由作者转化为中文而成。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49/206332
会社概要 | 广告募集 | 人员募集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3 - 2020中文产业株式会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