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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问答***
日期: 06年10月3期

  交纳的保费被派作什么用途?
  答:契约者交付的保险费主要被分为3种用途。首先是分为“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而“纯保险费”又分为“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用来保证保险的最基本的功能,即支付契约者的死亡保险金的。“储蓄保险费”被用作责任准备金集中起来,用于投资股市、证券和不动产以及外汇运作等,用作将来支付契约者的保险金、期满保险金和解约金等。
  而“附加保险费”主要被用作支付保险公司职员的工资和事务经费,以及生命保险运营所必需的费用。
  如果经过一定的时期,契约者的死亡率比预定的低,那么“危险保险费”就会产生“死差益”。如果责任准备金的运用实绩比预定的好,那么“储蓄保险费”就会产生“利差益”。而人工费和各种运营费用低于预计的费用,那么“附加保险费”也会产生“费差益”。通常这3种利益的总和就是分配给契约者红利的原资。但是,最近出现了一些无法确保红利原资的保险,如“无配当保险”及“5年1次利差配当保险”等,都是无法确保3种利益原资的,而且这种保险目前还有上升的趋势,在选择保险的时候要充分注意。

  万一发生意外能自动得到保险金吗?
  答:不申请不能得到保险金,而且还要注意领取保险金的有效期间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3年内。
  这应该是理所当然的,没有契约者的申请,保险公司不可能支付保险金,特别是死亡保险金,由于被保险者已经死亡,则必须由受取人将被保险者已经死亡的事由向保险公司通报,并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然后携带保险证书和印章证明等必要的书面证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申请手续。保险证书一定要妥善保管,但同时也要让家人都知道存放于何处。
  如果当时忘记办理申请事宜,事后才想起的话也不要紧,只要是在保险事故(保险金的请求事由)发生后的3年内,都可以办理。
  万一遗失了保险证明,也还是可以领取保险金的。如果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就发觉遗失,只要去保险公司申请再发行手续就可以了。如果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觉遗失了保险证书,就稍微麻烦些,首先要向保险公司通报,还要经保险公司确认,确定当时签订的保险契约成立。当然一旦被确认,只要提交规定的申请证明,即使没有保险证书也可以领取保险金。
  不过也有在保险证书等必要的书面证明都齐全的情况下,提出申请也领不到保险金的时候。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契约后1年内被保险者自杀身亡的情况。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要特别注意,就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告知义务违反”来判断是否支付给保险金。
  所谓“告知义务违反”,是指契约者在签订契约时有义务向保险公司申告被保险人现在的健康状况和过去的病史等重要事项,在不需要医生诊断的时候,本人应该如实地填写“告知书”,需要医生诊断的时候,也要如实地回答医生的有关询问。如果存在故意隐瞒或谎报,一旦保险公司获知事实真相,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取消保险契约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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