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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长期强奸”则“不属恶劣” / 永州教师摧残8少女仅获刑5年
日期: 06年09月4期

  9月1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禽兽教师”犯罪情节并不恶劣?》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的一起强奸案。中学老师王俊伟,利用特定的师生关系,采取检查女生身体等欺骗手段,强奸了两名不满14岁的女学生。同时,王还涉嫌猥亵妇女、猥亵儿童多名。涉嫌三宗罪的王俊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引起舆论强烈反弹,大多数舆论认为,法院的判决畸轻。
  9月12日,来到北京市海淀区软件园,该报记者进行了电脑量刑实际操作。首先,在电脑系统中输入王俊伟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强奸妇女两人,其中一人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强奸,而且奸淫的是幼女,师生之间属于具有职务上的某种特定义务关系。然后再输入法院认定的自首情节,最后电脑给出的刑期是11年零5个月。而此前,冷水滩区判处王俊伟犯强奸罪的刑期是4年。
  新闻回顾:
  李娜(化名)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学生。2005年3月10日这一天她的人生被彻底改变了———当时年仅13岁的她被班主任王俊伟强奸了。据了解,连李娜在内,被王俊伟摧残的女生有8人。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书的原文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强奸罪情节恶劣,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判王俊伟5年有期徒刑。”
  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有人评论道,原来,在法官眼中,“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进行的强奸就算不上“恶劣”,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的就算不上“恶劣”,“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也算不上“恶劣”,“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是算不上“恶劣”。此份判决书如下发至尚在狱中服刑的强奸犯人手一册,起码有多半是要大呼“冤枉”。
  一个疑点多多的案件,一个无法带来司法公信的判决,而谁将为这份罪刑失衡的判决解疑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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