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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淑琴胜诉判决恐成一纸空文
日期: 06年08月4期

  本报讯(记者 孙盈)8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侵犯名誉权案胜诉。这是中国的法院首次受理和判决涉及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涉外民事案件。
  法院判决表示,被告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出版其作品的日本展转社应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人民币。被告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本展转社均未出庭。
  77岁的夏淑琴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她说:“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夏淑琴的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的谈臻律师表示,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既未到南京实地考察,更未直接向夏淑琴查证,仅凭某些资料用语上的差异,便否定夏淑琴的真实身份,其用意是误导公众,企图从根本上否定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谈律师说,法院审理认定的证据今后均具有法律意义,被告未出庭应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不到庭时,法庭有权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对于外界普遍关心该案判决后如何执行的问题,夏淑琴案的代理律师谈臻认为,由于中日两国目前还没有签署司法协助协定,判决的执行将面临一定的技术难度,中国法院面临执行技术问题。
  就判决结果的具体执行问题,记者采访了一桥大学法学教授王云海教授。王教授表示,中国和日本之间目前还没有相互间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协议,按照国际惯例,中日两国在处理有关婚姻方面的案件时,受理国的法院会对对方国的有关法律加以考虑,而其馀的案件判决结果基本上处于两国互不承认的状态。中国法院虽然可以请求日本法院协助执行判决结果,但因为两国间尚没有相互司法协助方面的协议,因此日本法院有权拒绝。
  如果让此次判决结果切实执行,惟一的办法是由中国法院来调查被告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及日本展转社在中国是否有财产以及其他利益在中国。如果有的话,中国法院可以强制扣留。如果没有,中国法院可以将此次判决结果当作尚未执行的判决放置,将来如果被告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进入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可以扣押他们之后强制执行判决结果。或者有日本展转社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入中国时,用扣押其财产等办法强制执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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