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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黑户口”可去第三国
日期: 06年08月4期

  本报讯(记者 周宏)法务省入国管理局自2004年12月2日起对在日非法滞留外国人(“黑户口”)实施的出境命令制度,至今已近2年。随著入国管理局对在日非法滞留外国人减半取缔活动的紧锣密鼓,想回家的“黑户口”也逐年递增,为了缓和“黑户口”回家难现状,入国管理局将从今年11月24日起,开始实施自费出国“黑户口”可去第三国的新规定。
  自“出境命令”实施以来,日本各地11个入国管理局在已实施的第一个年度里共接待约1万4000多名前来自首的“黑户口”。像东京入国管理局这样处于首都的入管局,前去自首的“黑户口”常常人满为患,“黑户口”们归心似箭,其中有许多“黑户口”并不是想回家,而是想去家人已移居海外的第三国。
  为此,自费出国“黑户口”可去第三国的新规定出炉,获得了出境命令的在日非法滞留外国人,在想尽早离开日本时自己负担费用,并获得收容所长和主任审查官的许可,则可自费到母国以外并接收其入境的第三国(原则上是返回母国)。“出境命令”表明凡因出境命令出境的外国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入境,而被强制遣返的外国人则5到10年内不准入境。
  在日华人“黑户口”若想自费出国,则须先办理好“出境命令”。出境命令制度显示,对那些逾期滞留人员若符合下列5项条件者,可以自己任意出境,且再次入境的拒绝期限仅为1年。1、有尽快出境愿望,主动到入管局自首;2、除非法滞在外无其它强制遣返出境的事由;3、来日后未曾因犯罪而被判徒刑等;4、没有被强制遣返的前科;5、已准备好有效的护照和回国旅费。其出境手续也很简单,先是主动自首,然后做调查(不作收容),接下来是审查,发出境命令,自己任意出境。凡因出境命令出境的外国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入境。
  另外,作为反恐对策的环节之一,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的“出入境管理与难民认定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并正式成立。其中规定16岁以上外国人在出入境时需登记指纹。同时还规定,法务大臣认定的恐怖分子,相关部门可将其强制驱逐出境,并于6月13日开始实施。而登记指纹预计将从明年秋季开始实施。
  指纹登记规定外国人在入境时必须提供指纹和脸部照片等“个人识别信息”。作为例外,以下人士可以免予提供指纹:1、在日韩国、朝鲜人等拥有“特别永住权”的人不在此列;2、未满16岁;3、因外交、公务赴日者;4、应政府邀请访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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