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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择期宣判
日期: 2021/04/15 18:31
中文导报讯  4月15日上午9时,留日学生江歌的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院正式开庭。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午12时许,审判长最后宣布,双方分歧较大,将择期宣判。

2016年11月3日凌晨,留日中国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住所门外,被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世峰后因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至此,本案在日本已做了结。不过有质疑者称,江歌的死与刘鑫有关。凶案发生时,刘鑫在住所内,未对江歌施以援手。江歌母亲江秋莲亦认为,刘鑫对江歌死亡存在无可推卸的重大过错。



2017年,江歌母亲江秋莲在东京(本报记者摄影)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莲通过微博表示在中国国内对刘鑫提出法律诉讼。2019年10月28日,该案在青岛城阳区法院立案成功。2020年3月29日,青岛城阳区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受理原告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

2020年6月5日,该案在青岛举行首次庭前会议,江秋莲向被告刘鑫提出民事赔偿合计203万,被告刘鑫及其两位代理律师均未到庭应诉。随后,该案由于疫情原因,原被告代理律师均无法按期到庭应诉,法院准许延期开庭。

2020年11月20日,该案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江秋莲方共举证10组51项证据,提出索赔金额为203万余元。

2021年4月8日,江秋莲收到该案件的法院开庭传票,她表示届时到场参加庭审。

2021年4月15日,该案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开庭,原告江秋莲及其代理律师到庭,被告刘鑫委托律师出庭,本人未到庭。

原告江秋莲认为,刘鑫在提前知晓陈世峰会带来暴力伤害风险的情况下,刘鑫仍未向江歌吐露危险。其中,刘鑫捏造新恋情导致凶手陈世峰案发当天失控,同时刘鑫反锁房门在江歌遇害时未及时施救。因此,刘鑫对江歌死亡存在无可推卸的重大过错,索赔207万余元(根据相关法律调整后的民事赔偿费)。

江秋莲的代理律师黄乐平在开庭前告诉媒体,动刀杀人的是陈世峰,但置江歌于死地的是刘鑫。

据悉,4月11日以来,黄乐平通在个人认证微博先后发布六个江歌遇害案的事实焦点,即“江歌是否和刘鑫同时上楼”、“案发当晚江歌为什么在地铁站等刘鑫一起回家”、“案发时房间是否被人锁了门”、“案发时刘鑫是否知道江歌在门外遇害”、“刘鑫是否知道杀人者是陈世峰”、“案发后刘鑫是否主动向警方指认陈世峰”等内容。黄乐平发布的相关证据显示,刘鑫对以上问题均有多种说法。

城阳区法院公示的“原告江秋莲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资料显示:

原告称,被告刘鑫与原告唯一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2016年9月2日被告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希望借住在江歌的住处。按照租房协议及日本的法律规定,江歌的住处只能供一个人居住,考虑到被告当时的实际困难江歌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同意被告借住在江歌租住的位于日本东京都市中野区中野6丁目20番的公寓,直到案发时被告一直借住在此。

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寻求与刘鑫的复合前往江歌公寓要求与刘鑫见面,刘鑫因为害怕,要求江歌“你快回来”予以解围。在意识到陈世峰骚扰住宅所带来的危险性时,江歌要求报警,但被刘鑫阻止不要报警,理由是我在这住是不合法的。

随后江歌于14:18左右到达大内公寓帮助刘鑫解围,并要求在家门口骚扰滋事的陈世峰离开。紧接着江歌陪伴刘鑫走出公寓,刘鑫通过江歌把陈世峰家的钥匙递交给了陈世峰。江歌与刘鑫共同搭上同一班电车,陈世峰也上了这班车,但没有与两人搭话。电车到了新宿站以后,江歌与刘鑫因为不同的行程而分开。刘鑫换乘了都营新宿线,陈世峰继续尾随刘鑫直到其打工的拉面店。在此过程中陈世峰通过微信给被告发送了两张被告身着内衣的照片,并威胁被告说“我有你妈妈的联系方式,也有你爸爸的。我不发朋友圈也可以,我发给他们就好了。还有视频,你要看吗?你真的让我彻底失望了。”在拉面店门口,陈世峰与被告刘鑫再次发生争执,18点10分左右,刘鑫指着同样在拉面店打工并走向自己的林某对陈世峰说,这个是自己“喜欢的人”,陈世峰因此彻底失去理智并下决心杀害被告,并向被告发信息说“如果你和他交往的话,那我就不顾一切了,什么事都干得出”。

当天23:09,刘鑫回复陈世峰“如果我们俩在一起了,你会不顾一切的干嘛?”陈世峰则再次向刘鑫强调“要不顾一切的追回来”。刘鑫在23:11回复陈世峰“你说的追,我都不敢想象会是什么手段”。在陈世峰发出威胁后,刘鑫明显感受到面临暴力伤害的巨大风险,随即在23:13发微信要求江歌“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明确要求江歌在东中野地铁站出口等她。23:31,陈世峰通过微信向刘鑫发送了带有威胁内容的语音。在距离地铁终点站还剩一站的时候,刘鑫连发五条微信给江歌叮嘱其在三号出口等待她回家。但直至江歌接上刘鑫一同回家,刘鑫没有就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威胁向江歌吐露一个字,也没有告知江歌她本人害怕的直实原因以及当天下午她如何捏造新恋情而激怒陈世峰的事情,更没有向江歌透露有关陈世峰已经到达大内公寓附近的危险。

针对上述诉讼,被告刘鑫方代理律师则做无责抗辩,反驳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刘鑫有从内侧将门反锁的行为,被告与江歌、陈世峰之间是公民个人正当社会交往,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侵权责任应该由陈世峰承担,被告在事件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庭审中,刘鑫方举证3组证据,包括一审结果通知、手机通讯记录和微信截图等。

刘鑫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贵云指出,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刘鑫有从内侧将门反锁这一行为。刘鑫报警时不清楚江歌受害状况,警察明确告知其不要开门,等警察来。“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胡贵云现场提出6点答辩意见,强调被告刘鑫在凶杀案的身份是证人;在刑事案件里,被告的另外一个身份是被害人;被告在日本警方的供述客观真实,报警后遵循警方意思未出房门,也不清楚江歌情况;被告与陈世峰分手以后,尽可能做到了合理安全保护。

此外,关于案发当日,刘鑫是否主动锁门导致江歌死亡。2020年11月19日,黄乐平公开已收到的刘鑫答辩状的要点,其中刘鑫答辩状称是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

针对起诉状的主要事实部分,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迅速锁门,且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迅速锁门”;江歌的死亡原因日本法院已经查明。

对于此前陈世峰多次骚扰是否报警一说,被告律师辩称,刘鑫建议不报警是认为住在江歌处不合法,刘鑫借住在江歌公寓内支付了一定的房屋租金,江歌与刘鑫均知道合租不合法,不报警是被告与江歌相互商量的结果。虽然刘鑫提出不报警,但江歌是有独立判断的成年人,最终是否报警不取决于其;陈世峰杀人的巨大仇恨从何而来,其不得而知;在其报案时,警方让其把门锁上,不要出屋;在无法锁定陈世峰的杀人嫌疑时,刘鑫主动说出陈世峰的恐吓行为,后警方与其商量,以恐吓报案。

对于被告律师的说法,原告律师在法庭调查环节辩驳称,刘鑫在江歌家“毫无疑问是借住”,并透露刘鑫的供述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在日本检察官询问刘鑫是否自己锁门,刘鑫确认门是锁上的状态,其此后面对律师和法官讯问变成“没有锁,只是一直推不开”,其关于锁门说法前后矛盾。

据悉,庭审结束后,原告江秋莲及代理律师向媒体表示拒绝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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