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中国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该《意见》在坚持对外开放方针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惯例,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政策。
据悉,自1991年起,中国已连续十五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房地产已成为中国吸收外资的重要领域。今年以来,外资投资房地产增长较快,境外居民和非居民机构直接购买在建项目和成熟物业等较为集中,至6月底,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比增长25.4%,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7.9%;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季度结汇同比增长两倍以上。
面对上半年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过猛、市场准入规则不够规范、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情况,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中小投资者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根据中国土地资源缺乏,居民住房比较紧张的实际,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包括外资准入的管理,是经济运行管理的必然选择。
《意见》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强监管,完善政策,规范行为,优化服务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提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提高了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明确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股权和项目转让等程序;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意见中规定,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地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性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新规出台
日期:
06年07月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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