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残留孤儿控告日本政府3周年之际,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诉的孤儿原告达2116人,占全体归国孤儿的85%。去年7月6日大阪地方法院首次做出错误的判决,本月21日历史学家冈部等3位先生用历史事实出庭作证,在不久后的5月24日,关东原告团将迎来首次法庭结审之时。日本政府在1959年8月发布有关“未归者特别措施法”,对孤儿实施“战时死亡宣告”,剥夺了我们生的权利,人权何在?孤儿们在异国他乡的中国不用说,且说在祖国日本,我是1987年归国后办理户籍时才得知的,有“除籍誊本”为证,从中得知:
(1) 在1952年10月20日,町政府向县知事报告“死亡??????□芋F
(2) 1962年10月20日做出“战时死亡宣告确定”;
(3) 1962年10月29日“受付除籍”;
真让人百思不解。町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可以理解,而日本政府为何制定这样的法律呢?请看一看世界上哪有一部这样的法律!实际上还活著的人就被宣布死亡、除籍。日本政府口口声声说他们是最讲民主、最讲法制的国家,请问我们孤儿的民主、法制、人权在哪?真是天大的笑话,真让人心寒啊!
对残留在中国的孤儿生死存亡,日本政府经过调查了吗?中国讲“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日本讲“确认”。日本政府经过调查、现地确认了吗?明明知道还有遗孤活著,便轻易宣布“战时死亡”,真让人费解。他们说:“当时日中没有恢复邦交,不可能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却可以制定法律“宣告战时死亡”,不奇怪吗?还听说有个法律规定,7年以上无音信的人,可以宣告死亡。但我们孤儿是在国外,是在战争年代,是战争中的幸存者,且不是一个十个百个,怎么能制定这样残忍无情、不讲人道的法律呢?
制定特别措施法,宣告战时死亡的用意,我们作为孤儿本身自然而然会想到:孤儿的命好苦又好大啊!在60年前的战乱中亲生父母死亡了,在异国他乡,在中国政府及养父母的关怀下,我们却没有死,可是在战后14年的和平年代,我们却在祖国的法律上被判处了死刑。我们有多么冤屈呀!我们没有死,我们活过来了。活过来后,感到日本政府对我们孤儿少情少意,自然而然会联想到制定这样法律的用心:(1)是不是想要甩掉包袱,让后人忘掉历史,忘掉侵华战争的罪恶;(2)是不是想要消除或减少事后的“麻烦”?我们孤儿的双亲是政府派出去的,从法律上不希望或确切地说是不是不准活著的孤儿回自己的祖国?想到这些,当年参与制定该法的高官们的用心不是昭然若揭吗?是不是在对历史开天大的玩笑?我不禁要问,这一法律的制定并实施是一般性质的问题吗?是一般的错误吗?不是!是不是犯罪!让历史说话,让事实说话,还我生的权利!还我人权!
熊本 庄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