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政府在南海问题上的总体立场和主张是什么?
答:南海问题的核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等国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陆续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而引起的领土问题,以及随着新海洋法制度建立和发展产生的海洋划界问题。
南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历代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设置、军事巡航、生产经营、海难救助等方式持续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进行管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曾一度侵占南沙群岛。二战中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也要求日本将岁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战后,中国依据国际法收复南沙群岛。当时的中国政府还通过编订地名、出版地图、行政设 治、军事进驻等方式宣誓主权和加强管辖。战后相当长时间,很多国家包括菲律宾、越南,也包括日本在内都意识到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产生异议。
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与有关的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领土主权重叠的争议。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通过谈判协商已经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解决了边界问 题,划定的边界线达到了20000公里,占中国陆地边界的90%。此外,中国和越南通过谈判协商于2000年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界线。
同时,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十几年来,各方围绕着全面有效落实《宣言》、开展海上的务实合作和“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三个方向持续开展积极互动,并取得丰硕成果。落实《宣言》和“准则”磋商平台已经发展成为各方就南海问题管控分歧,开展合作的主渠道。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的有效维护下,南海长期保持着和平稳定。
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议,通过制定规则和建立机制来管控争议,通过开发与合作来实现互利共赢,坚定维护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及南海和平与稳定。
二、中国政府对菲律宾仲裁案的总体立场是什么?
答:菲律宾南海仲裁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案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为自己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的行为张目。中国政府的立场是不接受、不参与,主要基于几点理由。
第一,中国和菲律宾迄今在双边联合声明、联合公报等协议中反复声明通过双方谈判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争议应由直接相关的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第三,中国于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所有权、军事行动、行政执法等问题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而南海仲裁案的实质就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主权问题不是《公约》的调整范围,而涉及海洋划界问题,中国已作出了排除性声明。
第四,《公约》第280、281、282条也规定,尊重《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因此,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既违背了与中方的约定,又违背了《公约》规定。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完全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仲裁裁决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现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三、中方强调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重要原因是该案涉及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但是菲方一再声称其15项仲裁诉求并未提及领土主权问题。中方如何看?
答:菲律宾提出15项仲裁诉求,尽管进行了伪装和规避,将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包装成《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但其实质还是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问题不是《公约》调整的范围,而是习惯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中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就海洋划界问题作出了排除性声明,不接受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涉及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不具管辖权。仲裁庭无论是受理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诉求还是作出裁决,都超出了仲裁庭的权限,属于扩权滥权行为。
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以此来掩盖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事实。
历史上有这样三个条约确定了菲律宾领土范围的界限,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这三个条约确定了菲律宾领土范围的界限为 东经118度线,以东是菲律宾的领土。而中国南沙群岛和黄岩岛位于118度线以西。也就是说,中国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都与菲律宾领土范围无关。
随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菲律宾采取领土扩张 政策,开始跨越118度线,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并将非法侵占的岛礁命名为“卡拉岩岛群”。菲律宾本次提起的仲裁,本质就是掩盖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事实。
四、有人质疑,既然中国有这么充分的理由,为什么不去参与仲裁程序?也有人主张,中方至少可以出庭抗辩管辖权,既然中方放弃了出庭的机会,是不是就应该承担后果?
答:第一,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是一个主权国家很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国也不是第一个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对于一个明显无理取 闹的程序,中国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去接受和参与。菲律宾提起仲裁缺乏起码的国际法依据,其行为不可能产生国际法中的任何效力,更不可能为中方增设任何义 务。
第二,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是为了维护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是为了抵制对强制仲裁程序的滥用,同时也是为了践行中菲双方关于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承诺。这些承诺,菲律宾不遵守,我们还是要遵守的。
第三,菲律宾明知仲裁庭对中菲关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没有管辖 权,明知中方不可能接受强制仲裁,也明知这种方式无助于解决问题,但仍然滥用《公约》的规定,强行提起并推进仲裁程序,另外一些国家从旁呼应,它们的目的都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争端。对于这种游戏,中国为什么要奉陪?
第四,无论中方是否接受和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庭都负有查明对争端确有管辖权的国际法义务,但我们看到仲裁庭并没有尽到其职责,所以其裁决也必然是无效的。因此,不存在中方需要承担什么后果的问题。如果说要承担后果,也应该是菲律宾来承担其滥用《公约》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仲裁裁决下来以后,中方会不会采取法律的措施加以应对?另外中方有没有什么反制措施?如果菲律宾方面在裁决的基础上提出谈判的话,中方是否接受?
答:第一,中国在南海问题的立场不会改变。菲律宾提起仲裁也好,仲裁庭作出裁决也好,都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也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我们希望任何方面都不要被这个案件所绑架。
第二,中国不会同意任何国家以越权的、无效的裁决作为基础,与中国就南海问题讨价还价,也不会接受任何国家以此为依据提出的任何主张。我们希望菲律宾迷途知返,回到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正确轨道上来。
第三,如果有些势力企图以所谓的仲裁结果为借口,行损害中国主权和权益之事,中国只能坚决应对,别无选择。
六、中方认为仲裁庭无权对本案作出判决,但仲裁庭自己觉得有管辖权,很多国际法专家都认为仲裁庭有管辖权。
答:国际法允许主权国家利用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需要当事国明确同意。在中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了双边协议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侵犯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中国的权利,本身违反国际法。
南海仲裁案涉及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依据《公约》建立的仲裁庭将《公约》赋予它的权限扩展到习惯国际法所调整的范围和领域,扩展到了领土主权问题上,这属于仲裁庭严重的扩权滥权行为。
仲裁庭庭审过程中,在程序适用、法律适用、事实和证据适用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瑕疵和纰漏。对于这个从刚开始就是非法的仲裁,中国政府不参与、不接受的立场非常明确。中国在处理涉及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问题上,一贯主张根据双边协商和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
七、据报道,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表示,菲不想向任何国家宣战,如通过谈判能赢得和平将乐见其成,希菲中南海争端能实现“软着陆”。菲新任外长亚赛也说,不会像一些外国政府主张的,就仲裁裁决结果发表强硬声明。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答:菲律宾是中国隔海相望的近邻,中菲南海有关争议是邻里之间的事情。菲律宾阿基诺政府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是非法、无效的,中菲有关争议只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双边谈判协商加以解决。希望菲方与中方相向而行,妥善处理有关争议。
八、中国政府表示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公约》中明确规定,12海里以内是领海。中国主张的“九段线”符合《公约》吗?
答: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 主张是随着历史进程一步一步形成的。这种主权和相关权益也为历届中国政府所坚持。1948年,中国政府对外公布了南海断续线,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重申中国在 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此后的几十年中,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断续线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很多国家出版的官方、民间地图上都明确地标示断续线。
关于断续线和 《公约》的关系,首先,断续线是1948年公布的,《公约》是1982年谈成的,两者时代背景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也不同。
第二,《公约》中也有很多关于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海湾的规定。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公约》并不反对在它之前已经形成的历史性权利。
第三,中国政府1948年公布的南海断续线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其中领土问题是习惯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不是《公约》调整的范围。因此,不能说中国断续线主张与《公约》不符,因为它涉及到习惯国际法问题。
九、国际社会有一种声音指出,中国在故意拖延“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中方有什么看法?中方有没有“准则”磋商的时间表?
答:中国与东盟国家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谈判制定《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直到2002年签署,用了7年时间。随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制定落实《宣言》的指针,又 用了近10年时间,这充分说明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2013年9月,中国与东盟国家正式启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到现在两年多的时间,磋商已取得了很多 积极成果。各方形成了两份共识文件和“重要和复杂问题清单”和“ 准则 框架要素清单”两份开放性的文件,探讨制订“海上风险管控预防性措施”等等,磋商进入“重要和复杂问题”新阶段。为未来讨论制定“准则”打下了良好基础。 两年就取得了这么多成果,对比一下,怎么能说中国是在拖延呢?“准则”磋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可能预先设定时间表。
十、中国政府在南海岛礁进行建设的目的是什么?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中国是否会重新开始进行岛礁建设?
答:中国政府多次指出,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的目的主要是为改善驻守人员的生活条件,其次是履行中国所承担的国 际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提供航行安全、科学环保、紧急救助、气象预报等方面的民事服务。有关建设活动是在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合情、合法、合理。中国作为南海沿岸国,作为大国,肩负着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中国的设施建设与在本地区所提供的民事服务相称,目前仍处于建设阶段。随后岛礁具备条件后,中国也会同有关国家围绕救助服务、紧急遇险、科学环保等方面开展相关合作。
事实上,每年都会有10万艘以上的商船航经南海这一重要的海运通道。中国在有关岛礁上的灯塔落成并投入使用,为保障这些商船的航行安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5年6月底,中国政府完成南沙有关岛礁的陆域吹填工程,随后即进入了岛礁设施建设阶段。这些都是既定的计划,与仲裁结果没有任何关系。
十一、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目标或蓝图是什么?
答:中方的目标就是通过与有关直接当事方在基于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在争议没有最终解决之前,中方主张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则、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机制,来管控好争议。比如,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框架下,开展海洋合作,同时在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这样,在最终解决有关争议之前,能维护整体和平稳定的局面。同时,为了减缓争议,我们倡导推动地区合作,包括共同开发,使各方在合作中受益,促进各方互信,从而为最终解决争议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舆论环境、民意环境等。
答:南海问题的核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等国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陆续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而引起的领土问题,以及随着新海洋法制度建立和发展产生的海洋划界问题。
南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历代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设置、军事巡航、生产经营、海难救助等方式持续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进行管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曾一度侵占南沙群岛。二战中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也要求日本将岁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战后,中国依据国际法收复南沙群岛。当时的中国政府还通过编订地名、出版地图、行政设 治、军事进驻等方式宣誓主权和加强管辖。战后相当长时间,很多国家包括菲律宾、越南,也包括日本在内都意识到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产生异议。
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与有关的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领土主权重叠的争议。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通过谈判协商已经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解决了边界问 题,划定的边界线达到了20000公里,占中国陆地边界的90%。此外,中国和越南通过谈判协商于2000年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界线。
同时,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十几年来,各方围绕着全面有效落实《宣言》、开展海上的务实合作和“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三个方向持续开展积极互动,并取得丰硕成果。落实《宣言》和“准则”磋商平台已经发展成为各方就南海问题管控分歧,开展合作的主渠道。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的有效维护下,南海长期保持着和平稳定。
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议,通过制定规则和建立机制来管控争议,通过开发与合作来实现互利共赢,坚定维护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及南海和平与稳定。
二、中国政府对菲律宾仲裁案的总体立场是什么?
答:菲律宾南海仲裁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案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为自己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的行为张目。中国政府的立场是不接受、不参与,主要基于几点理由。
第一,中国和菲律宾迄今在双边联合声明、联合公报等协议中反复声明通过双方谈判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争议应由直接相关的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第三,中国于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所有权、军事行动、行政执法等问题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而南海仲裁案的实质就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主权问题不是《公约》的调整范围,而涉及海洋划界问题,中国已作出了排除性声明。
第四,《公约》第280、281、282条也规定,尊重《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因此,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既违背了与中方的约定,又违背了《公约》规定。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完全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仲裁裁决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现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三、中方强调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重要原因是该案涉及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但是菲方一再声称其15项仲裁诉求并未提及领土主权问题。中方如何看?
答:菲律宾提出15项仲裁诉求,尽管进行了伪装和规避,将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包装成《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但其实质还是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问题不是《公约》调整的范围,而是习惯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中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就海洋划界问题作出了排除性声明,不接受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涉及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不具管辖权。仲裁庭无论是受理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诉求还是作出裁决,都超出了仲裁庭的权限,属于扩权滥权行为。
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以此来掩盖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事实。
历史上有这样三个条约确定了菲律宾领土范围的界限,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这三个条约确定了菲律宾领土范围的界限为 东经118度线,以东是菲律宾的领土。而中国南沙群岛和黄岩岛位于118度线以西。也就是说,中国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都与菲律宾领土范围无关。
随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菲律宾采取领土扩张 政策,开始跨越118度线,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并将非法侵占的岛礁命名为“卡拉岩岛群”。菲律宾本次提起的仲裁,本质就是掩盖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事实。
四、有人质疑,既然中国有这么充分的理由,为什么不去参与仲裁程序?也有人主张,中方至少可以出庭抗辩管辖权,既然中方放弃了出庭的机会,是不是就应该承担后果?
答:第一,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是一个主权国家很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国也不是第一个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对于一个明显无理取 闹的程序,中国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去接受和参与。菲律宾提起仲裁缺乏起码的国际法依据,其行为不可能产生国际法中的任何效力,更不可能为中方增设任何义 务。
第二,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是为了维护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是为了抵制对强制仲裁程序的滥用,同时也是为了践行中菲双方关于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承诺。这些承诺,菲律宾不遵守,我们还是要遵守的。
第三,菲律宾明知仲裁庭对中菲关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没有管辖 权,明知中方不可能接受强制仲裁,也明知这种方式无助于解决问题,但仍然滥用《公约》的规定,强行提起并推进仲裁程序,另外一些国家从旁呼应,它们的目的都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争端。对于这种游戏,中国为什么要奉陪?
第四,无论中方是否接受和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庭都负有查明对争端确有管辖权的国际法义务,但我们看到仲裁庭并没有尽到其职责,所以其裁决也必然是无效的。因此,不存在中方需要承担什么后果的问题。如果说要承担后果,也应该是菲律宾来承担其滥用《公约》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仲裁裁决下来以后,中方会不会采取法律的措施加以应对?另外中方有没有什么反制措施?如果菲律宾方面在裁决的基础上提出谈判的话,中方是否接受?
答:第一,中国在南海问题的立场不会改变。菲律宾提起仲裁也好,仲裁庭作出裁决也好,都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也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我们希望任何方面都不要被这个案件所绑架。
第二,中国不会同意任何国家以越权的、无效的裁决作为基础,与中国就南海问题讨价还价,也不会接受任何国家以此为依据提出的任何主张。我们希望菲律宾迷途知返,回到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正确轨道上来。
第三,如果有些势力企图以所谓的仲裁结果为借口,行损害中国主权和权益之事,中国只能坚决应对,别无选择。
六、中方认为仲裁庭无权对本案作出判决,但仲裁庭自己觉得有管辖权,很多国际法专家都认为仲裁庭有管辖权。
答:国际法允许主权国家利用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需要当事国明确同意。在中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了双边协议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侵犯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中国的权利,本身违反国际法。
南海仲裁案涉及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依据《公约》建立的仲裁庭将《公约》赋予它的权限扩展到习惯国际法所调整的范围和领域,扩展到了领土主权问题上,这属于仲裁庭严重的扩权滥权行为。
仲裁庭庭审过程中,在程序适用、法律适用、事实和证据适用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瑕疵和纰漏。对于这个从刚开始就是非法的仲裁,中国政府不参与、不接受的立场非常明确。中国在处理涉及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问题上,一贯主张根据双边协商和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
七、据报道,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表示,菲不想向任何国家宣战,如通过谈判能赢得和平将乐见其成,希菲中南海争端能实现“软着陆”。菲新任外长亚赛也说,不会像一些外国政府主张的,就仲裁裁决结果发表强硬声明。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答:菲律宾是中国隔海相望的近邻,中菲南海有关争议是邻里之间的事情。菲律宾阿基诺政府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是非法、无效的,中菲有关争议只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双边谈判协商加以解决。希望菲方与中方相向而行,妥善处理有关争议。
八、中国政府表示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公约》中明确规定,12海里以内是领海。中国主张的“九段线”符合《公约》吗?
答: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 主张是随着历史进程一步一步形成的。这种主权和相关权益也为历届中国政府所坚持。1948年,中国政府对外公布了南海断续线,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重申中国在 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此后的几十年中,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断续线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很多国家出版的官方、民间地图上都明确地标示断续线。
关于断续线和 《公约》的关系,首先,断续线是1948年公布的,《公约》是1982年谈成的,两者时代背景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也不同。
第二,《公约》中也有很多关于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海湾的规定。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公约》并不反对在它之前已经形成的历史性权利。
第三,中国政府1948年公布的南海断续线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其中领土问题是习惯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不是《公约》调整的范围。因此,不能说中国断续线主张与《公约》不符,因为它涉及到习惯国际法问题。
九、国际社会有一种声音指出,中国在故意拖延“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中方有什么看法?中方有没有“准则”磋商的时间表?
答:中国与东盟国家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谈判制定《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直到2002年签署,用了7年时间。随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制定落实《宣言》的指针,又 用了近10年时间,这充分说明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2013年9月,中国与东盟国家正式启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到现在两年多的时间,磋商已取得了很多 积极成果。各方形成了两份共识文件和“重要和复杂问题清单”和“ 准则 框架要素清单”两份开放性的文件,探讨制订“海上风险管控预防性措施”等等,磋商进入“重要和复杂问题”新阶段。为未来讨论制定“准则”打下了良好基础。 两年就取得了这么多成果,对比一下,怎么能说中国是在拖延呢?“准则”磋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可能预先设定时间表。
十、中国政府在南海岛礁进行建设的目的是什么?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中国是否会重新开始进行岛礁建设?
答:中国政府多次指出,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的目的主要是为改善驻守人员的生活条件,其次是履行中国所承担的国 际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提供航行安全、科学环保、紧急救助、气象预报等方面的民事服务。有关建设活动是在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合情、合法、合理。中国作为南海沿岸国,作为大国,肩负着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中国的设施建设与在本地区所提供的民事服务相称,目前仍处于建设阶段。随后岛礁具备条件后,中国也会同有关国家围绕救助服务、紧急遇险、科学环保等方面开展相关合作。
事实上,每年都会有10万艘以上的商船航经南海这一重要的海运通道。中国在有关岛礁上的灯塔落成并投入使用,为保障这些商船的航行安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5年6月底,中国政府完成南沙有关岛礁的陆域吹填工程,随后即进入了岛礁设施建设阶段。这些都是既定的计划,与仲裁结果没有任何关系。
十一、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目标或蓝图是什么?
答:中方的目标就是通过与有关直接当事方在基于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在争议没有最终解决之前,中方主张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则、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机制,来管控好争议。比如,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框架下,开展海洋合作,同时在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这样,在最终解决有关争议之前,能维护整体和平稳定的局面。同时,为了减缓争议,我们倡导推动地区合作,包括共同开发,使各方在合作中受益,促进各方互信,从而为最终解决争议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舆论环境、民意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