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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坛明星大胆出招 / 李源潮为舆论监督抢摊
日期: 06年02月2期

  江苏省刚于1月20日完成了对《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的意见徵集。假如进程顺利,将会在两个月内正式通过中国内地首份保障新闻机构采访权利的省级条例。似乎没有不顺利的理由,因为全国首份地方上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5年前产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省会南京也在2004年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同样的条例,两份市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都有提及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1年8月1日颁布实施,其中第11条申明,“新闻、文化、出版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于2003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其中第23条说:“新闻单位应当宣传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审议中的《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第三章“预防措施”下第23条则为:“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下的第25条是“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的第8节,是“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
把江苏省和两市条例比照一下,可见省的条例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或责任)写得简单直接,不带条件,并且清楚言明“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人要负法律责任。目前全国各地还未有同样的法律条文,江苏拉响的是头炮。
  较为接近江苏省条文的有广东深圳市,该市去年初通过的条例也包含对“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但预设两大条件,分别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要“依法”,而妨碍舆论监督要“造成恶劣影响”。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这两大条件将舆论监督的主导权完全收归市委和市政府。
  深圳市规定新闻媒体要“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然而在中国内地,“法”不单指法律,还包括个别部门所制订的规则程序,各级人大的建议等。更有甚者,各级宣传部的通知,对新闻媒体而言,都是须依之“法”。至于妨碍舆论监督要到如何程度才算“造成恶劣影响”,不用争议,必然就是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说了算。
  事实上,伴随著表面上授权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者进行舆论监督的是深圳市委宣传部在去年中下发的通知,规定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要先让被监督方审阅。该通知至今仍只限内部通报,没公开发布。
  说起来,深圳的内部控制新闻舆论监督也是抄袭江苏南京。《南京日报》2005年7月27日报道,南京市委宣传部下发了《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
  南京市委宣传部的通知被曝光后,引来一片嘘声,中央级别的人民网形容是“打虎先让老虎签字”,甚至江苏省第一把手的省委书记李源潮也间接予以批评。如今据南京人说,那通知是“见光死”了。在南京的中央和省级媒体根本不当它一回事,于是南京市委宣传部直接能管的媒体也胆子大了起来,视通知如废纸。
  在南京的报摊,《江南时报》和《现代快报》卖得火火红红,这两份在江苏登记的报章,可能是全中国内地对所在省市发表负面报道最多的报章。
  《江南时报》的上级是中央级别的《人民日报》,而《现代快报》则属于另一中央级别新闻机构新华社。纵观全中国内地,中央媒体在北京以外办非经济类子报的,就这两家,并且都在南京。
  《江南时报》和《现代快报》,再加上省属的《新华日报》,还有省级电台电视台,都懒得去理睬南京市委宣传部的通知,不公开嘲讽已经够客气。
  南京的通知“见光死”,深圳的内部通知却“悄悄活”,把市属媒体管得服服贴贴。虽然深圳市委宣传部管不了驻深的中央和省级媒体,但官员就是不死心,总要用方法,来一招公开呼吁民众检举新闻界的“不德”行为,矛头直指驻深的中央和省级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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