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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局原局长受贿案终审获死缓
日期: 2015/02/01 21:19
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因受贿200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时,闻清良对一审判决认定的6起犯罪全部否认。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据了解,闻清良情妇钟华的上诉也被驳回。

现年55岁的闻清良是山西省五台县人,2010年4月到昆明铁路局任局长前,其已在太原铁路局工作了十几年,历任总调度长、运输处处长、副局长。

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至2011年间,闻清良单独或伙同其情妇钟华,先后利用担任太原铁路局总调度长、运输处处长、太原铁路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沃县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昊东煤炭集运有限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解决铁路运输计划等问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

其中,法院认定闻清良有3起是单独受贿,还有3起共计千余万是伙同情妇钟华(已判刑)一起受贿。起诉书显示,闻清良收受的不仅有现金,还有房子,甚至银行卡、消费卡,行贿者均是山西当地从事煤焦相关产业的企业老板。

该案一审判决闻清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闻清良称“一审判决是在编故事,没有收过一分钱”。

2014年12月25日,该案二审在市高院开庭,闻清良再次坚称是正当履行职务,没有收过任何财物。对于和钟华的情人关系,钟华在一审时已供认,但二审开庭时,闻清良却否认称两人的情人关系“不是事实”。

闻清良律师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一些证人证言与书证存在相互矛盾之处,闻清良并未占有庞某给予的青岛房产。

但经法院调查,多名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足以证明闻清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钟华共同受贿的事实。此外,庞某因闻清良帮助其解决了铁路运力,为表示感谢为闻清良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购买房屋一套,该房落户于闻清良的另一位情妇梁某之兄名下。

北京市高院认为,闻清良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闻清良的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闻清良的情妇钟华一审被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市高院审理后驳回钟华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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