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所示的问题是笔者经常被咨询的问题。普及下。
这里的保证人跟入国管理局的身元保证人有着很大的差别。简单来说,作为前者的保证人有可能会导致你需要承当很大的债务,后者的保证人只是影响个人的声誉以及作为身元保证人的信用度上。
有的时候你找了别人做身元保证人,别人之后找你做保证人你就不好拒绝了。但是如果能够理解保证人和身元保证人的区别,相对来讲也比较容易拒绝掉别人的要求。
店铺承租人的保证人通常需要保证承当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各种损害赔偿义务。比如说承租人房租没交跑了,跑得同时店铺处于乱七八糟的状况需要花费大金额的原状回复费用的情况下,至少未付的房租以及原状回复的费用需要保证人支付。此外,解除合同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没有通知的情况下,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到6个月房租的合同比较常见。
此外,合同到期,但是继续更新的情况下,保证人原则上也需要继续承当保证义务。但是特殊情况例外。比如说,承租人一直没有支付房租也不通知保证人,一直反复更新合同的情况下。但是,根据判例这种特殊情况下也是在更新几次之后,才被许可的。
举个例子。合同通常是2年更新一次比较常见。承租人更新了4次合同。有可能裁判所会考虑从第3次或者第4次开始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但从第2次就开始免除的可能性比较低。也就是说成为保证人之后,就算将来有可能可以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保证人需要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以笔者的经验,不少华人因作为朋友的保证人,而导致本身的银行口坐被冻结的例子是不少的。银行口做被冻结通常是因为保证人没有被发现动产和不动产。有不动产的情况下,通常不动产被拿去竞拍的可能性比较大。
所以,没有特殊情况下,抱着打死也不要做连带保证人的想法是笔者所要提议的想法。
此外,保证人跟连带保证人有共同点,但是连带保证人的风险更大。两者的区别会在185期里提起。
本稿件由“弁護士法人BridgeRootsブリッジツール”顧問陳亮提供,髙橋史記监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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