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专栏里笔者提到在留特别许可里,入国管理局给予积极考虑的各种因素。本期提下各种消极因素。这两期的内容主要摘自日本法务省官网,可以上网且有一定日语能力的读者参考日本法务省官网或者入国管理局官网更好点。
消极因素有以下几条
一、应当优先考虑的消极因素
(1)该外籍人士曾经因重大犯罪等而受到刑罚
<例>
▪ 该外籍人士曾经因凶残、重大犯罪而受到实际服刑判决
▪ 该外籍人士曾经因走私、贩卖违法药物和枪支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而受到刑罚
(2)该外籍人士有违反出入境管理行政机关的基本规定、或者严重反社会的行为
<例>
▪ 该外籍人士曾经因协助非法就劳罪、涉及集体偷渡罪、非法提供接受护
照等罪行而受到刑罚
▪ 该外籍人士曾经因协助非法、伪装滞留等相关罪行而受到刑罚
▪ 该外籍人士曾经从事主动卖淫或组织、逼迫他人卖淫等严重扰乱日本国社会秩序的行为
▪ 该外籍人士曾经从事过贩卖人口等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
二、其他消极因素
(1)该外籍人士曾经利用船舶进行偷渡,或者通过伪造护照等以及伪造在留资格而非法入境
(2)该外籍人士过去曾经被强制遣返
(3)该外籍人士有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或与此相当的不良操行
(4)该外籍人士的在留状况存在其他问题
<例>
▪ 该外籍人士是犯罪组织的成员
特别在留许可的判定
关于特别在留许可的判定,针对上述各项积极因素以及消极因素,逐项分别进行评价,在确认符合考虑标准的基础上,如果应当被视为积极因素的事项明显多于应当被视为消极因素的事项,则应当考虑给予特别在留许可,而并非只要有一项积极因素就考虑给予特别在留许可,同时,也并非只要有一项消极因素就不考虑给予特别在留许可。
主要判定示例如下
<考虑“给予特别在留许可”的例子>
该外籍人士是日本国民的子女或是日本特别永久居住者的子女,其在留状况不存在违反其他法令等问题
该外籍人士与日本国民或与日本特别永久居住者缔结了婚姻,其在留状况不存在违反其他法令等问题
该外籍人士长期在日本国内居住,并主动向地方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其符合強制遣返的情况,且其在留状况不存在违反其他法令等问题
该外籍人士与在日本国内出生并日本国内居住达10年以上,且正就读于中小学校的亲生子女共同居住,并且承担该子女的监护以及养育责任,并主动向地方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其非法滞留的情况,且该外籍人士及其子女的在留状况不存在违反其他法令等问题
<考虑“遣返”的例子>
该外籍人士虽然在日本国内居住达20年以上,已经可以被视为定居,但存在由于协助非法就劳罪、涉及集体偷渡罪、非法提供接受护照等罪行而受到刑罚等,违反出入境管理行政的基本规定,或者严重反社会的行为
该外籍人士虽然与日本国民缔结了婚姻,但存在组织、逼迫他人卖淫等严重扰乱日本国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稿件由「弁護士法人Bridge Rootsブリッジツール」顧問陳亮提供,髙橋史記监修。
电话: 03-5368-1233
传真: 03-5368-1255
中文手机: 080-3604-5692
消极因素有以下几条
一、应当优先考虑的消极因素
(1)该外籍人士曾经因重大犯罪等而受到刑罚
<例>
▪ 该外籍人士曾经因凶残、重大犯罪而受到实际服刑判决
▪ 该外籍人士曾经因走私、贩卖违法药物和枪支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而受到刑罚
(2)该外籍人士有违反出入境管理行政机关的基本规定、或者严重反社会的行为
<例>
▪ 该外籍人士曾经因协助非法就劳罪、涉及集体偷渡罪、非法提供接受护
照等罪行而受到刑罚
▪ 该外籍人士曾经因协助非法、伪装滞留等相关罪行而受到刑罚
▪ 该外籍人士曾经从事主动卖淫或组织、逼迫他人卖淫等严重扰乱日本国社会秩序的行为
▪ 该外籍人士曾经从事过贩卖人口等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
二、其他消极因素
(1)该外籍人士曾经利用船舶进行偷渡,或者通过伪造护照等以及伪造在留资格而非法入境
(2)该外籍人士过去曾经被强制遣返
(3)该外籍人士有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或与此相当的不良操行
(4)该外籍人士的在留状况存在其他问题
<例>
▪ 该外籍人士是犯罪组织的成员
特别在留许可的判定
关于特别在留许可的判定,针对上述各项积极因素以及消极因素,逐项分别进行评价,在确认符合考虑标准的基础上,如果应当被视为积极因素的事项明显多于应当被视为消极因素的事项,则应当考虑给予特别在留许可,而并非只要有一项积极因素就考虑给予特别在留许可,同时,也并非只要有一项消极因素就不考虑给予特别在留许可。
主要判定示例如下
<考虑“给予特别在留许可”的例子>
该外籍人士是日本国民的子女或是日本特别永久居住者的子女,其在留状况不存在违反其他法令等问题
该外籍人士与日本国民或与日本特别永久居住者缔结了婚姻,其在留状况不存在违反其他法令等问题
该外籍人士长期在日本国内居住,并主动向地方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其符合強制遣返的情况,且其在留状况不存在违反其他法令等问题
该外籍人士与在日本国内出生并日本国内居住达10年以上,且正就读于中小学校的亲生子女共同居住,并且承担该子女的监护以及养育责任,并主动向地方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其非法滞留的情况,且该外籍人士及其子女的在留状况不存在违反其他法令等问题
<考虑“遣返”的例子>
该外籍人士虽然在日本国内居住达20年以上,已经可以被视为定居,但存在由于协助非法就劳罪、涉及集体偷渡罪、非法提供接受护照等罪行而受到刑罚等,违反出入境管理行政的基本规定,或者严重反社会的行为
该外籍人士虽然与日本国民缔结了婚姻,但存在组织、逼迫他人卖淫等严重扰乱日本国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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