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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六名被告不服死刑提出上诉
日期: 2012/11/06 18:00
  湄公河“10.5”中国船员遇害惨案主犯糥康,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下午作出的一审死刑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5名被告人也均当庭表示上诉。(记者杨维汉、王研)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并被抛尸入水。

  湄公河惨案发生后,震惊全国。云南警方迅速启动边境会晤机制,派员急赴事发区域,协助搜寻打捞遇难同胞遗体,并在随后历经10个月的艰苦、缜密侦查,查明了整个案件真相,成功抓获并移送起诉糯康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10·5”案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5日,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的指挥下,翁蔑(另案处理)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另案处理)携带枪支乘快艇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绑控中国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放在船上。随后,翁蔑等通知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劫船。两被劫持船只进入泰国水域后,翁蔑、扎西卡、扎波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而后,按照与依莱、弄罗的约定,在岸边等候的部分泰国不法军人向中国船只射击,后登船将中国船员抛尸湄公河,造成中国13名船员全部遇难。

  公诉机关还指控糯康集团在同年4月劫持“正鑫1号”等3艘中国船只和船员,通过殴打、捆绑等方式迫使“正鑫1号”出资人交2500万泰铢赎金。后来,3艘中国船只和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6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责任,以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糯康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当场悔罪,请求中国政府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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