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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的亲权纠纷
日期: 12年10月1期
 可用到的日本法(104)
关于离婚后的亲权纠纷
 
 1、亲权
亲权在法律上分为身上监护权财产管理权
父母依照身上监护权对孩子进行教养教育,依照财产管理权作为孩子的代理人,管理孩子的财产。
2、亲权持有者
(1)婚姻中
婚姻中,父母双方持有亲权,孩子的身上监护权财产管理权为父母双方共同使用。
(2)离婚的情况下
离婚的情况下,有必要根据父母协商来确定亲权者(亲权者的指定)。协商不成立的情况下,由家庭裁判所来指定亲权者。
(3)未婚的情况下
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亲权为母方单独所有。
3、亲权者的指定判断标准
离婚之时常有争夺孩子亲权的事情发生。协商不成立的情况下由家庭裁判所来指定孩子的亲权,具体以下述基准为参照来判断。用一句话来总结的话,就是以是否有考虑到孩子的福祉来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下述事情会被判断为是否考虑到孩子的福祉。
1)过去的教养教育照顾孩子的情况
2)目前的教养教育照顾孩子的情况
3)今后的教养教育照顾孩子的体制
4)孩子本人的希望
5)孩子的年龄(孩子年龄小的情况下,母方适合为亲权者)
实际上像这种情况超过8成以上,母方被指定为亲权者。
4、亲权的变更
亲权者不论为父母双方哪方都好,如果该亲权者作为亲权者严重不合格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对家庭裁判所提起亲权变更的申诉。
5、面接交涉权
离婚之时没有拿到亲权的一方,有定期见孩子的权利。也叫做面接交涉权。可以见面的次数等是根据是否能成为孩子的福祉来判断的,一般情况下1个月1次比较常见。
 
电话03-5368-1233
传真03-5368-1255
中文080-3604-5692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41/14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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