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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法实施:联合总会向法务大臣再提意见书
日期: 2012/07/07 08:24 评分: 9.50/2
中文导报讯(记者 杨文凯)在“新出入国管理法改正法”于7月9日正式实施前夕,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再次向法务省提交了“要望书”,从旅日华侨的立场出发,表达了陈情和改善的要求。

7月5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会长符以亨、副会长陈学全、东京华侨总会会长廖雅彦、副会长林斯福等四位侨领去到法务省,向法务副大臣谷博之议员当面递交了“要望书”。这也是旅日华侨在“改正法”出台后,第三次表达了严正意见。

此前,联合总会曾在2011年11月25日,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改正法”提出反对意见和改善要求;2011年12月15日,联合总会又直接向法务省入国管理局递交了陈情书,传达了日本各地华侨总会和各地区的意见总括。2012年6月23日,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在大阪举行了会员代表大会,再一次对实施在即的“改正法”提出了强烈的改善要求。

在7月5日提交给“日本国法务大臣泷实殿”的最新要望书中,联合总会明确提出三点:

1、中长期在留外国人中,一般永驻者都是符合政府要求的条件而由日本政府给予永驻资格。特别在审查基准方面,他们的良好品行符合日本国益而受到承认。一般永住者,在日本有生活基盘、遵守日本宪法、履行纳税义务,他们都是与普通日本人过着相同生活的善良市民。迄今为止,一般永住者只有申请再入国许可时才需要去入国管理局,这已成为固定概念。

但是,新的在留卡制度规定了7年更新时期,而且入管不予通知,极易造成当事人因疏忽而遗忘,由此导致取消在留资格等处罚措施令人愤慨。而且,新改正法因社会出身、身份、条件等而造成差别对待的事实,对孩子们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改善新条例,对一般永住者和特别永驻者给予相同条件的无差别对待。

2、有关取消在留资格制度等处罚细则,“改正法”规定,对于延误在留卡更新的外国人以及日本人配偶等,可能会取消资格使其丧失在留资格,这可能导致产生很多人道方面的问题。所以,希望法务省在使用取消资格的罚则时需谨慎行事。

3、新在留卡“国籍地域”栏中,“台湾护照”的持有者将被记入“台湾”字样,这与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日中共同声明”所表达的日本政府根据波兹坦宣言第八条,充分理解并尊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的一部分的立场是相违背的。在此,强烈要求把两岸旅日同胞的身份都标记为“中国”。

日本在7月9日正式实施新改正法。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屡次提出的陈情和改善要求,日后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回应和体现,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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