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吉林省松原市一名男子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该男子表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
这位男子说,没收他的电脑时,警方未开具任何收据,而只称是没收犯罪工具,“我就纳闷了,强奸犯的犯罪工具怎么就不没收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0年,四川宜宾市南溪县一名男子曾因在家观看淫秽物品,被罚3000元。警方表示,鉴于嫌疑人在家观看淫秽物品,并未向外传播,且没有以此作为谋利的工具,根据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监部门对嫌疑人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
后警方对此案进行复查,认为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撤销原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