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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到的日本法——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日期: 11年12月4期
夫妇财产是夫妇双方相互协力积累起来的财产。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积累起来的财产,在离婚之时,不论是什么名义的离婚都可以要求清算。这就是所谓的财产分配。财产分配的具体情况为下述所列。

一、在确定可以分配的财产之后,根据夫妇双方对这份共同财产形成过程的贡献度来决定。此外,财产分配也是有可能以夫妇的其中一方在离婚后不会陷入困难情况为目的。所以,也有过虽没有可分配的共同财产,但收入高的一方必须分给没有收入的一方一定金额的判例。此外财产分配之时,也会考虑对有责方要求赔偿费等。

二、如何判定不可分配的财产

婚姻期间,夫妇的一方因继承或捐赠而得到的财产,不能算为夫妇相互协力积累的财产,所以不能成为财产分配对象。此外夫妇结婚前所拥有的各自的个人财产为特有财产,也不能成为财产分配对象。但是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如果婚后升值的话,升值的部分为财产分配对象。

三、贡献度

贡献度原则上是以50%对50%来考虑的,但是财产如果是因夫妇的一方的特别才能所形成的话,贡献度的比例分配会相应地给予修改。

四、财产分配的请求期间

通常财产分配通常是在离婚之时决定的,但是离婚之后2年内也可以请求分配。具体的要向家庭裁判所提出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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