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16日电(作者 乔新生)中国渔民与韩国警方发生冲突,导致韩国警察死亡事件,在韩国国内引起强烈反响。韩国《每日经济》透露,韩国警方已经决定对9名中国渔民签发逮捕令,船长的罪名是“杀人”和“妨碍特殊公务执行”,如果法院判决罪名成立,那么,中国渔民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这是近年来中韩两国在渔业纠纷方面发生冲突最为严重的一起案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中方高度重视韩国警察死亡事件,与韩国保持密切沟通。中国愿意和韩国积极合作,认真调查,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这位发言人明确表示,“这是一起个案,相信在中韩双方共同努力下,事件不会影响两国关系大局”。不过很显然,韩国方面并不打算这样做,韩国首都持续发生的游行示威活动以及某些韩国政府官员在公开场合的表态,无疑将大大地加深两国之间的矛盾。中国渔民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令人感到忧虑。
这一悲剧事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中国和韩国为了解决两国渔民的渔业纠纷问题,曾经通过谈判签订了《中韩捕鱼协定》,划分了两国渔民捕鱼的海域。如果事件发生在“中韩维持现有渔业水域”,那么,韩国就不能将本国的有关渔业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国的渔民和渔船;如果事件发生在“韩国特定水域”,那么,中国渔民就不能从事捕捞活动。换句话说,确定案件发生的地点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近些年来,中韩两国发生渔业纠纷,往往通过协商方式加以处理。此次发生如此惨烈的悲剧,无非是两种可能:一种是中国渔民受利益驱动,非法进入韩国禁止捕鱼的海域,并且采取暴力行为抗击韩国的执法行动;另一种则是韩国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案件的时候,严重地侵犯了中国渔民的人权,中国渔民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奋起反抗,从而导致韩国的执法人员死亡。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悲剧,就是因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划分渔业作业海域的协定,但是,并没有建立一个联合的执法机制,这就使得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和冲突。可以设想,如果中国和韩国建立联合的巡逻执法机构,并且及时通过对话消除误解,那么,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正是由于在执法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韩国执法工作人员没有向中国执法机关通报有关情况,才导致双方的财产和人员受到重大损害。
所以,建立联合的海洋执法机制刻不容缓。联合国有关海洋保护的公约不仅不排斥联合执法行动,相反地,为相关各国共同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间。严格按照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规定,建立联合的巡逻执法机制,或者,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不仅有利于减少两国之间的摩擦,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通过教育各自国家的渔民,共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随着中国从陆地大国变成海洋大国,过去不曾出现的一些纠纷日益浮出水面。中国和韩国之间的纠纷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中国在强化国防力量的同时,应当建立必要的行政执法机制和外交预警机制,否则,依靠传统的途径和管道,根本无法解决突发事件,也很难从根本上保护中国移民的切身利益。此次中国渔民在韩国能否受到公正审判,还需要中国的领事当局全程监控。如果中国渔民在韩国的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中国驻韩国当地的总领事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程序,为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大使馆聘请有关的法律专家,及时处理诉讼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总而言之,这是一起非常不幸的事件。这一事件能否尽快消化处理,考验着中韩两国政府官员的智慧。如果这一事件变成一个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那么,不仅会激化两国之间的矛盾,影响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而且更主要的是,会导致朝鲜半岛乃至东北亚地区的局势更加动荡不安。
笔者的观点是,中国外交部应当尽快成立专门的小组,由条法司组织专家仔细研究这一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果案件应该由韩国司法机关审理,那么,中国外交部应当尽快组建法律援助小组,为中国渔民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服务;如果这一案件应当有中韩两国商定处理,那么,中国外交部应当积极与韩国磋商,尽快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争端,而不是将这一案件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如果这一案件应当由中国司法机关管辖,那么,中国的外交部应该据理力争,通过法律小组表达中方的意见。
这一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中国在处理有关国际纠纷方面,应该建立常态化的机制,在保护中国公民合法利益的时候,应当以务实的态度解决争端。从本质上来说,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利益关系,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当中国公民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中国政府应当及时出面维护正义;当中国公民与其他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中国政府应当在国际法和双边协定规定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中国的外交当局无所作为,那么,很可能会助长一些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嚣张气焰,从而导致更多中国公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反过来,如果中国政府据理力争,在国际法和双边协定的引导下,妥善的处理相关纠纷,那么,中国公民的利益就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实际上,中国在处理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刑事案件的时候,就已经摸索出一套积极有效的办法。中国外交部在第一时间公开表达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要求相关国家缉拿凶手,并且通过签订多边联合执法巡逻协定,确保中国的执法人员能够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开展执法活动。中国政府完全可以借鉴澜沧江湄公河模式,与相关国家签订联合执法协定,通过加强执法巡逻避免出现摩擦,通过及时的信息沟通防止擦枪走火。
当前,中国的学术界就如何维护中国的核心利益,出现了不应有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是不结盟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其他国家结成战略联盟关系,中国的军事力量不能频繁出现在公海,因为那样做将会不利于中国贯彻落实韬光养晦的政策。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中国正在从一个陆地国家变成一个海洋国家,中国的商业利益无处不在。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的商业利益,中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庞大的执法机构,增加自己的威慑力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不战而屈人之兵。中国与周边国家建立联合的执法巡逻机制,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切身利益,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为中国渔民争取到和平作业的环境。
中国政府可以借助于这一事件,积极与韩国方面磋商,一方面更好地维护被扣押中国渔民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找到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中国外交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可以要求中韩双方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机制,或者在有争议的海域建立共同巡逻执法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第二,可以要求双方执法机关加强对渔民的法制教育,告诫两国对居民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和韩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在符合规定的作业区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第三,可以考虑把保护渔民合法利益的联合执法巡逻机制逐步变成一个打击海上各类犯罪活动的常态化机制,通过法律授权两国的执法机关共同打击相关海域的犯罪活动,只有这样才能让东海变成一个和平之海。
中国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海洋国家。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对海洋的依赖也就越来越大。中央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完全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全面处理中国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事实证明,目前这种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很难有效地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无论是在处理海洋污染,还是在处理海洋渔业纠纷方面,中国行政体制不合理的现象日益凸显。中央政府应当下决心组建专门的海洋执法机构,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及时处理中国公民和企业在海洋作业方面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举全国之力,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作者乔新生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 教授 院长)
这是近年来中韩两国在渔业纠纷方面发生冲突最为严重的一起案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中方高度重视韩国警察死亡事件,与韩国保持密切沟通。中国愿意和韩国积极合作,认真调查,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这位发言人明确表示,“这是一起个案,相信在中韩双方共同努力下,事件不会影响两国关系大局”。不过很显然,韩国方面并不打算这样做,韩国首都持续发生的游行示威活动以及某些韩国政府官员在公开场合的表态,无疑将大大地加深两国之间的矛盾。中国渔民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令人感到忧虑。
这一悲剧事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中国和韩国为了解决两国渔民的渔业纠纷问题,曾经通过谈判签订了《中韩捕鱼协定》,划分了两国渔民捕鱼的海域。如果事件发生在“中韩维持现有渔业水域”,那么,韩国就不能将本国的有关渔业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国的渔民和渔船;如果事件发生在“韩国特定水域”,那么,中国渔民就不能从事捕捞活动。换句话说,确定案件发生的地点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近些年来,中韩两国发生渔业纠纷,往往通过协商方式加以处理。此次发生如此惨烈的悲剧,无非是两种可能:一种是中国渔民受利益驱动,非法进入韩国禁止捕鱼的海域,并且采取暴力行为抗击韩国的执法行动;另一种则是韩国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案件的时候,严重地侵犯了中国渔民的人权,中国渔民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奋起反抗,从而导致韩国的执法人员死亡。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悲剧,就是因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划分渔业作业海域的协定,但是,并没有建立一个联合的执法机制,这就使得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和冲突。可以设想,如果中国和韩国建立联合的巡逻执法机构,并且及时通过对话消除误解,那么,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正是由于在执法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韩国执法工作人员没有向中国执法机关通报有关情况,才导致双方的财产和人员受到重大损害。
所以,建立联合的海洋执法机制刻不容缓。联合国有关海洋保护的公约不仅不排斥联合执法行动,相反地,为相关各国共同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间。严格按照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规定,建立联合的巡逻执法机制,或者,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不仅有利于减少两国之间的摩擦,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通过教育各自国家的渔民,共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随着中国从陆地大国变成海洋大国,过去不曾出现的一些纠纷日益浮出水面。中国和韩国之间的纠纷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中国在强化国防力量的同时,应当建立必要的行政执法机制和外交预警机制,否则,依靠传统的途径和管道,根本无法解决突发事件,也很难从根本上保护中国移民的切身利益。此次中国渔民在韩国能否受到公正审判,还需要中国的领事当局全程监控。如果中国渔民在韩国的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中国驻韩国当地的总领事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程序,为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大使馆聘请有关的法律专家,及时处理诉讼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总而言之,这是一起非常不幸的事件。这一事件能否尽快消化处理,考验着中韩两国政府官员的智慧。如果这一事件变成一个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那么,不仅会激化两国之间的矛盾,影响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而且更主要的是,会导致朝鲜半岛乃至东北亚地区的局势更加动荡不安。
笔者的观点是,中国外交部应当尽快成立专门的小组,由条法司组织专家仔细研究这一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果案件应该由韩国司法机关审理,那么,中国外交部应当尽快组建法律援助小组,为中国渔民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服务;如果这一案件应当有中韩两国商定处理,那么,中国外交部应当积极与韩国磋商,尽快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争端,而不是将这一案件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如果这一案件应当由中国司法机关管辖,那么,中国的外交部应该据理力争,通过法律小组表达中方的意见。
这一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中国在处理有关国际纠纷方面,应该建立常态化的机制,在保护中国公民合法利益的时候,应当以务实的态度解决争端。从本质上来说,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利益关系,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当中国公民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中国政府应当及时出面维护正义;当中国公民与其他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中国政府应当在国际法和双边协定规定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中国的外交当局无所作为,那么,很可能会助长一些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嚣张气焰,从而导致更多中国公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反过来,如果中国政府据理力争,在国际法和双边协定的引导下,妥善的处理相关纠纷,那么,中国公民的利益就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实际上,中国在处理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刑事案件的时候,就已经摸索出一套积极有效的办法。中国外交部在第一时间公开表达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要求相关国家缉拿凶手,并且通过签订多边联合执法巡逻协定,确保中国的执法人员能够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开展执法活动。中国政府完全可以借鉴澜沧江湄公河模式,与相关国家签订联合执法协定,通过加强执法巡逻避免出现摩擦,通过及时的信息沟通防止擦枪走火。
当前,中国的学术界就如何维护中国的核心利益,出现了不应有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是不结盟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其他国家结成战略联盟关系,中国的军事力量不能频繁出现在公海,因为那样做将会不利于中国贯彻落实韬光养晦的政策。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中国正在从一个陆地国家变成一个海洋国家,中国的商业利益无处不在。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的商业利益,中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庞大的执法机构,增加自己的威慑力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不战而屈人之兵。中国与周边国家建立联合的执法巡逻机制,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切身利益,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为中国渔民争取到和平作业的环境。
中国政府可以借助于这一事件,积极与韩国方面磋商,一方面更好地维护被扣押中国渔民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找到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中国外交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可以要求中韩双方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机制,或者在有争议的海域建立共同巡逻执法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第二,可以要求双方执法机关加强对渔民的法制教育,告诫两国对居民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和韩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在符合规定的作业区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第三,可以考虑把保护渔民合法利益的联合执法巡逻机制逐步变成一个打击海上各类犯罪活动的常态化机制,通过法律授权两国的执法机关共同打击相关海域的犯罪活动,只有这样才能让东海变成一个和平之海。
中国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海洋国家。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对海洋的依赖也就越来越大。中央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完全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全面处理中国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事实证明,目前这种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很难有效地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无论是在处理海洋污染,还是在处理海洋渔业纠纷方面,中国行政体制不合理的现象日益凸显。中央政府应当下决心组建专门的海洋执法机构,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及时处理中国公民和企业在海洋作业方面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举全国之力,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作者乔新生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 教授 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