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解说下关于国际离婚上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裁判管辖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必须得向哪个地方的裁判所提出离婚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日本法和中国法都是以被告的所在地的管辖裁判所为原则。也就是说必须向被告所在国的所在地裁判所提出离婚才行。但是,在日本有因对方去向不明、被对方遗弃等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向原告的所在地的裁判所提出离婚的判例。
然后是“准据法”的问题。“准据法”指的是依据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处理离婚的法。在日本与当事者有最密切关系的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也即是说如果夫妇双方都在日本的话,是以日本法为“准据法”的。夫妻双方哪个都在中国的话是以中国法为“准据法”。
接著是外国判决的执行力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一国的判决是否能在他国执行。比方一国的命令支付赔偿费的判决下来之后,住在外国的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话,是否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扣押被告财产是个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日本和中国一样,在他国执行判决是很困难的。假若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话,是难以进行强制执行的。因为日本和中国之间没有签订承认对方判决的条约。但是,在中国有例外,即便相互之间没有签订条约,根据人民法院的判断有被许可的可能。
以上为国际离婚中有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上的问题,不过不管如何,关于国际离婚的法规和解释都不是很明确,所以必须根据个别的情况来进行考虑,根据场合不同有必要跟裁判所或者其它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事前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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