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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通州建委主任受贿867万被判死缓
日期: 2011/09/23 10:36
  通州区原区长助理、建委主任仇春利,在14年中受贿867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仇春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仇春利之妻赵向梅同案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

  仇春利现年54岁,天津人,曾先后担任北京市通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助理、通州区建委主任、通州区国资委主任。其妻赵向梅,53岁,本市人,原通州公安分局巡警支队指挥室调研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8年间,仇春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企业资质升级、承揽建筑工程、开发房地产项目、企业改制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赵向梅及其弟仇秋利索取或非法收受23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867万余元。其中包括房产2套,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和一辆价值1.6万多元的宝马牌自行车。仇春利的妻子赵向梅参与收受贿赂人民币360万余元。

  起诉书中24笔仇春利涉嫌受贿的事实中,法院最终认定了23笔,多是来自房地产公司的贿赂,涉及京贸国际公寓、武夷花园等项目。其中,仇最少的一次受贿是3万元,最多的一次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一套房产,后仇将该房转卖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76万余元。仇春利夫妇于2009年7月案发被抓。案发后,司法机关冻结、扣押了部分赃款、赃物,并扣押了赵向梅名下以受贿款购买的房产一套。仇春利的弟弟仇秋利另案被诉。

  此案在审理时,仇春利曾辩称,他收受的钱款多是过节零散礼金,主观上没有为他人办事而收钱的想法。低价买房是之前就已约定好价格,虽然有优惠,但并非接受贿赂,还有的是交了钱后转卖房子,虽然赚取了差价,但不应被认定成受贿。

  仇春利的这些辩解最终未被法院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仇春利受贿情节特别严重,且部分受贿事实系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仇春利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如实坦白了有关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到案,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仇春利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法院还认定赵向梅部分受贿事实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表示量刑过重,是否上诉将与被告人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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