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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他人名义护照登陆之后果
日期: 11年09月2期
护照是发放国(国际所属国)对持照人的国籍、身份的证明,伴随对持照人出入国认可的同时,也是对于入境国的入国及停留等要进行保护委托的一种正式的身份证明书。冒充他人既得不到本国的保护也得不到日本国的保护。入国管理局通过以前申请内容的可靠性和安定性及现在的在留状况来判定申请者是否要继续在留,一旦身份证明出现问题也就失去了信赖性,即使是日本人的配偶,冒充他人入国后在留资格也会被取消(在留取消制度1号),强制遣送的可能性也很大。对于过去的事情坦白后也许会变成不法滞在,但对于已婚并有孩子的人来说,可以通过在留特别许可留下。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找律师或行政书士进行详细咨询。另外,新的入国审查导入了机器设备,要求提供识别个人的脸部照片及指纹,与过去的数据进行比较。这种情况回国也很困难,即使回国在做入国审查时也有可能出问题,也就是所谓的拒绝登陆。万一被拘留可在3日内进行不服申诉(提出异议),这时需要律师或行政书士的帮助。为了解除不安,要将情况详细的告诉律师或行政书士才能尽快解决。

(1)护照(出国文书)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人们更加频繁、自由的出入国门,但这是建立在一定的规则上的,进入别的国家、停留这都需要正规有效的身份证明也就是护照。护照是个人申请由国家的权力机构发行记载申请人的出生事项、国籍的一种公文书,提示护照不仅可以入国、停留,还是在停留国要求保护的一种重要文书。即使是出身国,出入国管理也规定不提示护照是不能出国或入国的。如果没有护照在国外口头称呼的国籍也是不被认可的。

(2)个人识别信息(登陆申请-入管法6条2项)

为防止恐怖事件及增强出入国管理的顺利化,对一部分省令进行改正(平成19年10月31日),颁布了新的出入国审查手续。到现在为止的在办理入国是要提供的指纹及脸部照片被义务化。

1)对象是所有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特别永住者、未满16周岁的人、进行外交.公用活动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的长官邀请的人员除外),为防止恐怖事件的发生,在登陆审查时要义务性的提供指纹、脸部照片等个人识别信息,在入国时也同样要提供。

2)为了出如果更加的顺利,一些条件和日本人差不多时外国人不需要进行登陆许可认证,通过自动门进行出入国(提前进行个人识别信息登陆,通过机器读取护照,根据指纹等判断是否是同一人,出入国的手续即简洁又快速)。

上述的措施是为了在恐怖事件发生前防止恐怖分子的进入而改正的,但现在主要用于过去有强制返还经历,伪造护照利用他人名义多次不法入国等事件的发生,也就是为了防止同一事件的重复发生。

(3)拒绝登陆

入国审查官通过审查入境外国人的护照及签证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登陆条件(入管法7条1项)来判断是否让其登陆。如果判断这个外国人不符合入管法7条1项的规定就要交给特别审理官办理。(入管法7条4项)

特别审理官快速的进行口头审理(入管法10条1项),口头审理的结果如果认定这个外国人不符合登陆条件时要快速的告知理由,并要告之此外国人可以进行异议申诉。(入管法10条10项)

口头审理时,律师或行政书士可以到场,在得到特别审理官的许可时家属也可到场。

(4)拒绝登陆事由(入管法5条)

拒绝登陆的理由大致分为以下4项。

1)从保健、卫生及公共负担的观点来看拒绝登陆的人员

传染病预防法所指的患者,精神保健法所指的患者,以及贫困者、流浪汉等在生活上会给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造成负担的人,即使是艾滋病传播者,应为考虑到广泛传播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一般不会拒绝其登陆。

2)有强烈的反社会性行为的人

服刑役1年以上,监禁或是受过同等处分的人,因政治犯罪而受处罚的人员不作为拒绝对象。但是,缓期执行人员已过缓刑期,根据刑法规定宣判失效以及赦免规定宣判失效的人员要作为拒绝登陆的对象。另外,由于吸食毒品、大麻、鸦片、兴奋剂而受到处罚的人员,以及非法携带吸毒工具的人员,对在我国召开的国际比赛、会议等进行妨碍在国外或日本受过刑罚的暴徒,卖淫或是介绍、劝诱等从事直接和卖淫有关系业务的人员,非法携带凶器管理法规定的枪械刀剑类及火药管理法规定的火药类物品的人员。由于非法携带毒品或枪械等物品被拒绝登陆后不满1年的人员。

3)从我国强制送还的人员

从日本被强制送还的人员,送还日计算不满5年的人员。

4)对我国的利益及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危害人员

入管法第24条(强制送还)第4号僆~儓中的任何一项的理由被送还的人员,以及企图利用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是在此之下成立的政府,或是结成反政府组织政党,或是加入其中的人员。

(5)异议申述和法务大臣的判决特例

外国人对拒绝登陆的决定有异议时,从接到通知起3日以内根据法务大臣规定的程序将不服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任审查官,可以向法务大臣进行异议陈述(入管法11条)。要被问及有无异议陈述理由,登陆许可.不许可。即使没有异议陈述理由法务大臣也会根据以下几点中的任何一点给与外国人特别登陆许可。(入管法12条)

1)再入国许可

2)受他人支配被买卖进入日本的人员

3)其他的法务大臣认可的特别登陆许可

有关上述3的运用,是依据特别在留许可运用,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是否有实事婚姻能够得到证实时可被许可登陆。

高桥法务行政事务所

TEL:03-3984-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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