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住者]、[就劳]资格的外国人和日本人离婚后的情况
在日本国内和日本人结婚的外国人通常持有[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就劳]等在留资格。
持有[永住者]或是[就劳]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即使和日本人离婚或是丧偶也不会对此外国人的在留资格有任何影响。不成为丧失在留资格及要变更的原因。
二、和日本人离婚后不能进行【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更新
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和日本人离婚或是丧偶时,配偶者的身份丧失。虽然如此,但在留期限到期为止还可以留在日本。
为此,想继续留在日本就需要变更为其他的在留资格。如果其他形式的在留资格被拒签,就需要做好出国准备,期限到期必须要离开日本。
至于能变更为什么签证并不是千篇一律。需要抚养日本人子女的外国人可变更为[定住者]签证。如果没有孩子但正在工作的外国人考虑能否变更为[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是[技术]等[就劳]资格。
三、需抚养日本人子女的外国人的[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变更
即使离了婚,只要拥有日本人的子女,这样的外国人被看作和日本的关系密切。平城8年7月30日发布的通知[关于抚养日本人子女的外国人的在留资格]中提到,在一定的情况下,要对其批准[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变更。
目前,法务大臣对各种各样的案件内容进行酌情考虑,只有在做出一定的判断时,对某些申请给与批准。但是,离婚后申请者和子女能否在日本安定的生活,无论什么样的案件,这点在办理时是一个共通点。
根据通知的规定,原则上表1的情况下会给与1年的[定住者]签证。
表1[定住者]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的办理
为了抚养未成年及未婚的亲生子女而希望留在日本的外国人父母需要确认以下事项
.亲子关系
.办理申请的外国人是否持有子女的亲权
.现在是否在养育其子女及进行监护
作为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的外国人父母,在进行[定住者]在留资格变更时需提出以下资料,如表2所示(除此之外要根据申请者的个人情况追加资料)。
表2变更为[定住者]在留资格时需提出的基础材料
1、证明身份关系的资料
2、能证明亲权所属的资料
3、证明日本人亲生子女的养育状况的资料
4、抚养者的职业及收入相关资料
5、在日本居住的身元保证人的身元保证书
四、根据入管法的变更,追加了在留资格取消事由
2009年7月公布的改正入管法中提到,做为在留资格的取消事项中的一项如表3所示[中断配偶者身份进行的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时,在留资格被取消。这一条被追加入入管法第22条第4项。
表3在留资格取消事由的追加事项
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做为配偶者身份的活动持续6月以上不再进行但继续在留的人(虽不进行该活动但有正当的理由时除外)。
对于是配偶者身份在留但不再进行此项活动仍在留的外国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即使不在从事此项活动也可继续在留,如以下的几种情况。
(1)为取得子女的亲权而在调停中的情况
(2)因日本人配偶的责任而正处在离婚诉讼纷争中的情况
还有,即使不再进行配偶者身份活动的外国人,例如,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者(被称作DV被害者),现抚养并对持有日本国籍的子女进行监护时,在留资格可变更为[定住者]。
需要说明的是,这项改正法的施行日从平成21年7月开始3年以内的政府命令决定的日子(预定平成24年7月左右)开始,施行日大约订在平成23年秋天。
不管是哪种情况,对于定住者的变更规定从平成2年发布的[定住告示]开始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和其他的在留资格不同,法务大臣的处理权相对较宽。有子女的情况下,在添付资料中要准备子女在日本的养育计划或是详细的说明资料。并且,今后如何与子女一起在日本过安定的生活等能够证明经济能力的资料对于申请是重要且有力的。
入管局要求的资料是最低限度的资料,申请人在申请时尽量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明资料。有必要的话,可找有经验的行政书士进行相谈,准备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