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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地震保险有哪些特点?
日期: 11年08月4期
 主持人问:有读者来信说,宋律师,我刚刚买了房子,就遇到日本的大地震,虽然这次没什么损害,但那以后又有震感明显的地震,我考虑房子应该加入地震保险。能给我讲一下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吗?

宋炜译答:日本作为地震海啸多发国家,以前一直都没有很好的地震保险制度。直到1963年,日本新泻地区爆发了7.5级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日本政府和民众痛定思痛,通过一系列法令加快了对地震保险制度制定的步伐。

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为鼓励居民投保地震险,后来日本又颁布《地震保险相关法律》等法令,初步建立了日本地震保险体制,即建立了以资助受灾灾民安定生活为目的,政府的再保险为前提的高公共性的灾害保险,由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的一部分进行再保险。

在地震保险的风险移转上,日本采取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该模式科学的分散了地震风险。其特点在于某一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这叫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又将部分再保险向日本政府和各保险公司购买再再保险,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由此看来,这种由A特别签约B特别签约C特别签约组成的双重再保险即构成了二级再保险模式。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在日本的地震保险法律制度中,地震保险分为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两种,其中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仅由保险公司提供;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其具体的实施过程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2005年,日本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之间就总最高赔付金额进行了改订,封顶额为5兆日元,大约折3500亿人民币。其中日本政府负担82.5%,民间保险公司仅负担17.5%。

主持人问:日本的地震保险有什么特点?

宋炜译答:日本的地震保险有如下特点。

1、地震保险必须和火灾保险同时加入制度。不可单独加入地震保险。

2、地震保险只能投保火灾保险投保金额的30%-50%。房产最高保额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最高保额1000万日元。

3、各种打折制度。基于公平性的原则,根据地区的地震风险的高低,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新旧的不同大10%-30%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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