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保护是通过各市区町村的福祉事务所的审查决定后方可领取,一旦在日本的某地区获得领取许可,不论你搬到哪里都可以领取此生活保护的想法是错误的。生活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日本国民最低限度的生活,是为使其拥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而设置的。正如那些为了抚养日本人的子女的咨询者一样,定住的外国人也可以申请。外国人在申请时由于实施机关是外国人登陆地的福祉事务所,所以在搬离一个地区时须重新申请。现在,虽然经过了各种努力,但是只靠现在的工作收入很难维持生活的话,可以前往外国人登陆居住地的福祉事务所或与民生委员进行相谈。
生活保护法
第1条(目的)这条法律是依据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规定理念制定的。国家针对所有生活贫困的国民,根据其贫困程度进行必要的保护,伴随最低限度的生活保护来帮助其自立生活。
外国人的生活保护
生活保护法虽然没有对国籍规定必要条件,但宪法第25条规定本法律的适用对象是国民,不认可外国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护。但是,在昭和29年下发的[有关生活贫困的外国人的生活保护措施]的通知中指出,定住外国人(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永住者配偶、、定住者)可以享受和日本人同等的保护措施。
为了获得生活保护
第4条(保护的补充性)保护是使生活贫困者,利用保护获得资产,能力或其他的东西,也就是将通过活用此生活保护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作为必要条件。
2 根据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规定的抚养义务者的抚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扶助,均优先享受这条法律规定的保护。
3 前面第2项的规定中,如果遇到紧急事件时,不影响必要保护的实行。
正如第4条中说的,为了获得生活保护,本人或家属要尽自己最大能力去努力改善生活,但即使尽最大能力也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时,才可以申请此保护。针对生活保护,有以下4个要点。
1) 能力的有效利用□□能工作的人尽量工作。
2) 资产的有效利用□□持有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或存款,首先进行处分来充当生活费用。
3) 抚养义务者□□能够接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援助时,首先,接受此援助。
4) 其他方面优先□□能接受其他法律或制度规定的补贴时,先接受此项补贴。
第7条(申请保护的原则)要保护者,他的抚养义务者或同居的亲属提交申请后开始接受保护。但是,要保护者发生紧急状况时,没有办理保护申请也可获得必要保护。
生活保护的申请
1) 事前前往居住地或是现住所的管辖福祉事务所进行相谈。商讨制度说明,生活福祉资金,以及各种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利用。
2) 保护申请
福祉事务所要进行家庭访问,对存款、保险、不动产等资产进行调查,可否接受抚养义务者的抚养调查以及就业可能性调查等,在此基础上计算申请者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从而认定。
3) 保护决定
认定申请保护者家庭的最低生活费和收入,对不足部分进行保护决定,接到通知后保护开始。一般,从申请开始14日之内下达可否通知。
什么是最低生活费
第8条(基准及程度的原则)保护是依据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基准对要保护者的生活需要进行测定,以这个生活需要为基础,扣除本人的钱财和物品,补足其不足部分。
家庭成员的构成,年龄,居住地等,根据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基准(保护基准)来计算。保护费是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费用(保护基准),不足部分由福祉事务所每月进行支付。
保护的种类
根据生活费的内容来看:1.生活补助2.教育补助3.住宅补助4.医疗补助5.看护补助6.分娩补助7.职业补助8.殡葬补助等8个种类(生活保护法11条)。
高桥法务行政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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