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问:有读者来信说,一年前,经人介绍,在国内和一日本男性结婚,随后来日本生活。最近我想把和中国前夫所生的独子也办到日本来,可以吗?日本男人岁数较大,身体又不太好,万一早早离世,我和孩子还能继续拿到呆在日本签证吗?
宋炜译答:根据在日中国大使馆的统计,近年来,每年有数以万计的中国女性东嫁日本,其中不乏有离异经历,有小孩抚养问题的女性。如何将与前夫所生的小孩办到日本;如何应对来日本后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故(比如和日本丈夫离异,去世等)给自己的安定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对于远嫁东洋的中国女性而言,确实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期的专栏将围绕上述的提问,针对日本的在留资格申请,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如何申请前夫之子的在留资格。
中国女性和日本人结婚,可以以配偶者的身份,向入国管理局申请“日本人的配偶等”名义的在留资格,达到来日本生活、工作的目的。而中国女性与前夫之子,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下,也可以以“定住者”名义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达到来日家人团聚生活之目的。
二、申请“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必要条件。
根据平成2年5月24日,法务省告示第132号第6条的规定,申请“定住者”在留资格需符合如下条件:
□ 其父(或其母)是日本人配偶;
□ 其父(或其母)持有“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资格;
□ 本人是日本人配偶之亲生子女;
□ 本人未成年;
□ 本人未婚;
□ 本人需要其父(或其母)的抚养才能维持生计。
本问中的女性之子如果属亲生骨肉,且又不满20周岁,未婚的情况下,一般可成功获得“定住者”签证。
三、日本丈夫死亡等变故带来的签证问题。
如果本问中的女性与日本丈夫离异,或者日本丈夫去世等情况发生时,该女性的“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资格将无法获得更新,同样,其子的“定住者”签证因为不符合法务省告示第132号的规定条件,亦不能获得续签。
主持人问:如果发生了上述的不幸,当事人该如何对应呢?
宋炜译答:今天时间较紧,下次详细介绍紧急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