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杜海玲)受地震、海啸之特大灾害影响,旅日华人的生活也发生动荡。在灾害期间,入国管理局实施以下3条特别法令。
1、灾害发生时,外国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已经取得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但尚未办理正式签证申请手续的外国人,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3个月的有效期过期之后,只要提供资料证明其在留资格的正当性不变(即与之前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处于同样处境),则认定证明书依然有效,可以继续办理正签申请手续。
2、灾害发生时,因各种原因而未办理《再入国许可》就从日本匆忙出境,返回出身国的留学生,不需要重新申请来日签证。而可以直接向日本驻华使馆重新申请正签,作为特例处理,手续简单,办理迅速,重回日本。此项规定只适用于尚未完成学业的留学生,是入管考虑到留学生需要赶回来上学而实施的。详情请咨询外务省领事服务中心查证组(电话03-5501-8431)。
3、灾害发生时,青森县、岩手县、福岛县、宫城县、茨城县在住的外国人,签证期限和再入国期限自动延长到8月30日。适用于拥有签证者,不适用于在地震之前就已经签证过期者。
居住在以上五个县的外国人,签证在8月30日之前到期,但目前不在日本的外国人,最晚请于8月30日之前返回日本,否则签证失效。例如签证在4月已过期的人,只要在8月30日前回日本就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