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23日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报道,在24日举行的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相关热点各抒己见。
《人民日报》8月26日载文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税起征点为1500元。个税起征点提升700元,是个税改革的一个进展,但如果把个税改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还需要出台相关改革措施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这对于个税改革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
文章指出,在25年前,个人月收入800元可算相当惊人了,即使按1993年有关统计,全国也仅有1%左右的人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因此在相当长时间里,以800元月收入作为个税起征点,有其合理性。不过,到2002年,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的人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很多人每月必要消费支出也远高于这一数字。因此,再继续按25年前的标准起征个税,就显得很不合理。
更重要的是,由于很多人收入来源多样化,客观存在不少无法确切监控的非工薪收入。比如,去年全国征收的1737.05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中,将近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拥有更多财富的文体明星、私企业主或企业高层管理者等高收入群体,却存在纳税不足甚至偷税、漏税现象。
按通行解释,以工资为主的个人收入是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基本原则应当是按劳分配、注重效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意在调整个人收入可能造成的过大贫富差距,基本原则应当是促进公平。而要真正确保个税法发挥应有作用,则必须有赖于银行支付系统、社会信用体制以及税务征收监控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全面推进。
更大难点还在于,越来越壮大的高收入人群,往往有更加多样化的收入来源,工薪甚至不是其主要收入。如果不能有效监控那些“工资基本不动”的群体的总收入,其偷税漏税将不仅给国家个税征收造成损失,更会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平。
而要对所有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监控,就必须完善银行支付系统,减少直接现金交易。比如大力发展银行卡、个人支票、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既降低过多使用现金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便,又提高对个人收支的直接监控。这些措施,早已为许多国家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中国当然可以根据情况尽快采纳实施。
进一步来看,还必须下大力气构建社会信用体制。就是说,要通过严格的法规,让个人收入申报和依法纳税,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一种习惯。与此紧密相关,则要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征集体系,对那些守法的有信用者,在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给予便利,而对那些违法违规、信用缺失者,必须要有相应的限制、惩罚举措。
有专家透露,这次税法修改的最主要目标是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这将主要体现在免征额的提高上。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草稿中,曾有1200元和1500元两种设计。多数专家认为1200元更合适,并且建议允许各地方在20%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现行税制将收入分为11类,按不同的税率征税,这使同样佤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纳税额不同。此外,纳税实行代扣代缴,多源扣缴、多源收入者因为多重扣缴,实际税负更低,这使得收入相同的人所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别。专家们认为,分类征税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时也抑制了纳税人合法纳税的积极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意味着,只对私企老板、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演员、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重点人群实行综合纳税,工薪阶层及其它纳税人仍采取分类分项纳税,并且只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即工资和劳务实行综合缴税,而转让房产所得等偶然所得仍采取单项缴税。
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层级太多造成非常繁琐,同时过高的税率也抑制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如果把税率调低一点、合并几级,就可以降低高收入者逃税的收益预期,自然可以减少一部分逃税行为。消息人士透露,这次税改的重点在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而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并没有太多考虑。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及减少层级。因此,这次改革减少税率级别的可能性不大。
《人民日报》8月26日载文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税起征点为1500元。个税起征点提升700元,是个税改革的一个进展,但如果把个税改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还需要出台相关改革措施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这对于个税改革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
文章指出,在25年前,个人月收入800元可算相当惊人了,即使按1993年有关统计,全国也仅有1%左右的人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因此在相当长时间里,以800元月收入作为个税起征点,有其合理性。不过,到2002年,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的人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很多人每月必要消费支出也远高于这一数字。因此,再继续按25年前的标准起征个税,就显得很不合理。
更重要的是,由于很多人收入来源多样化,客观存在不少无法确切监控的非工薪收入。比如,去年全国征收的1737.05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中,将近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拥有更多财富的文体明星、私企业主或企业高层管理者等高收入群体,却存在纳税不足甚至偷税、漏税现象。
按通行解释,以工资为主的个人收入是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基本原则应当是按劳分配、注重效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意在调整个人收入可能造成的过大贫富差距,基本原则应当是促进公平。而要真正确保个税法发挥应有作用,则必须有赖于银行支付系统、社会信用体制以及税务征收监控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全面推进。
更大难点还在于,越来越壮大的高收入人群,往往有更加多样化的收入来源,工薪甚至不是其主要收入。如果不能有效监控那些“工资基本不动”的群体的总收入,其偷税漏税将不仅给国家个税征收造成损失,更会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平。
而要对所有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监控,就必须完善银行支付系统,减少直接现金交易。比如大力发展银行卡、个人支票、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既降低过多使用现金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便,又提高对个人收支的直接监控。这些措施,早已为许多国家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中国当然可以根据情况尽快采纳实施。
进一步来看,还必须下大力气构建社会信用体制。就是说,要通过严格的法规,让个人收入申报和依法纳税,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一种习惯。与此紧密相关,则要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征集体系,对那些守法的有信用者,在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给予便利,而对那些违法违规、信用缺失者,必须要有相应的限制、惩罚举措。
有专家透露,这次税法修改的最主要目标是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这将主要体现在免征额的提高上。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草稿中,曾有1200元和1500元两种设计。多数专家认为1200元更合适,并且建议允许各地方在20%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现行税制将收入分为11类,按不同的税率征税,这使同样佤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纳税额不同。此外,纳税实行代扣代缴,多源扣缴、多源收入者因为多重扣缴,实际税负更低,这使得收入相同的人所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别。专家们认为,分类征税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时也抑制了纳税人合法纳税的积极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意味着,只对私企老板、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演员、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重点人群实行综合纳税,工薪阶层及其它纳税人仍采取分类分项纳税,并且只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即工资和劳务实行综合缴税,而转让房产所得等偶然所得仍采取单项缴税。
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层级太多造成非常繁琐,同时过高的税率也抑制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如果把税率调低一点、合并几级,就可以降低高收入者逃税的收益预期,自然可以减少一部分逃税行为。消息人士透露,这次税改的重点在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而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并没有太多考虑。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及减少层级。因此,这次改革减少税率级别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