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丈夫失踪 如何离婚
问:我通过嫁给日本人来日本,后来因为性格不和,丈夫离家出走,现在根本找不到他,但我想离婚,都没办法。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在日本,妻子或者丈夫生死不明的情况持续7年以上的场合,可以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宣判失踪。通过申请,确认宣判后,失踪者被认定为死亡,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同时存在有遗产问题的话,那么有继承权的人可以继承遗产。但是,日后失踪者确认仍然活著的话,通过失踪者本人或是利益相关人员的申请,可以取消失踪宣判,再次恢复婚姻关系。
另外,如果配偶3年以上都是生死不明的状态,并且此状态将继续持续下去的话,可以提出离婚。 法庭不会询问生死不明的原因和当事者是否有过失,但是必须提出客观上不明失踪者的生死的原因,例如,从本人这里没有得到联络而朋友却有人看到他活著,或有认识的人得到了他联络的情况,就不符合生死不明这一项。不过,这又符合“恶意抛弃”这一项。
你现在的情况,作为和行踪不明的配偶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可以以恶意抛弃、3年以上生死不明为理由,提出离婚。失踪宣判有以下3种:1,以恶意离弃(抛弃)为理由的离婚;2,有必要提出对方为“恶意”的证据,行踪不明的这段时间不成为问题(不满3年也可以);3,以三年以上生死不明为理由的离婚。
在这样的诉讼中,行踪不明的原因不成为问题,但是客观上,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能证明对于另外一方的行踪完全不知道,以及对方已3年以上行踪不明。
留学如何变特定活动?
问:我持“留学”在留资格,在留期限是今年的3月中旬。因为我的学分不够,老师说我不能在今年的3月份毕业,如果加上补课等,等到9月份才能毕业。我还没有找到就职单位,想变更为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请问,我需要现在就把在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吗?还是现持有的留学签证到期之前提交变更申请就可以了?
答:照理说你应该已经毕业了,“留学”的在留资格所规定的活动已终止。毕业后三个月以上没有从事持有在留资格所规定的在留活动时,会成为被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也就是说,毕业之后你从事就职活动时,应立即把在留资格变更为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如果没有学校的推荐信,就不能取得变更许可。因为你现在没有按时毕业,能不能取得学校的推荐信,最好是先到学校确认一下,能否在办理这些手续上帮助你。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的在留期间为六个月,可以延长一回,总共有一年的时间找工作。另外,在此期间要是想打工的话,可以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
问:我通过嫁给日本人来日本,后来因为性格不和,丈夫离家出走,现在根本找不到他,但我想离婚,都没办法。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在日本,妻子或者丈夫生死不明的情况持续7年以上的场合,可以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宣判失踪。通过申请,确认宣判后,失踪者被认定为死亡,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同时存在有遗产问题的话,那么有继承权的人可以继承遗产。但是,日后失踪者确认仍然活著的话,通过失踪者本人或是利益相关人员的申请,可以取消失踪宣判,再次恢复婚姻关系。
另外,如果配偶3年以上都是生死不明的状态,并且此状态将继续持续下去的话,可以提出离婚。 法庭不会询问生死不明的原因和当事者是否有过失,但是必须提出客观上不明失踪者的生死的原因,例如,从本人这里没有得到联络而朋友却有人看到他活著,或有认识的人得到了他联络的情况,就不符合生死不明这一项。不过,这又符合“恶意抛弃”这一项。
你现在的情况,作为和行踪不明的配偶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可以以恶意抛弃、3年以上生死不明为理由,提出离婚。失踪宣判有以下3种:1,以恶意离弃(抛弃)为理由的离婚;2,有必要提出对方为“恶意”的证据,行踪不明的这段时间不成为问题(不满3年也可以);3,以三年以上生死不明为理由的离婚。
在这样的诉讼中,行踪不明的原因不成为问题,但是客观上,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能证明对于另外一方的行踪完全不知道,以及对方已3年以上行踪不明。
留学如何变特定活动?
问:我持“留学”在留资格,在留期限是今年的3月中旬。因为我的学分不够,老师说我不能在今年的3月份毕业,如果加上补课等,等到9月份才能毕业。我还没有找到就职单位,想变更为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请问,我需要现在就把在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吗?还是现持有的留学签证到期之前提交变更申请就可以了?
答:照理说你应该已经毕业了,“留学”的在留资格所规定的活动已终止。毕业后三个月以上没有从事持有在留资格所规定的在留活动时,会成为被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也就是说,毕业之后你从事就职活动时,应立即把在留资格变更为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如果没有学校的推荐信,就不能取得变更许可。因为你现在没有按时毕业,能不能取得学校的推荐信,最好是先到学校确认一下,能否在办理这些手续上帮助你。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的在留期间为六个月,可以延长一回,总共有一年的时间找工作。另外,在此期间要是想打工的话,可以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