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某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时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在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长葛西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鲁山收费站多次骗免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判决书显示,时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审判中,时某未请代理律师,而法官在开庭前曾专门通知过他的家属。法院判决后,时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案是由平顶山中院刑一庭审理的。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娄彦伟介绍,“主要是时某逃费时间长,涉案金额比较大,还专门办理了各类假手续,从手段、行为、后果来考虑,经过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最终做出这一判决。”娄彦伟说,因为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这是对偷逃通行费用适用的最高刑罚,在平顶山目前也是首例。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认为,平顶山中院的判决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问题。法官主要依据的是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正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368万过路费比违法者更可恶
河南禹州一农民为了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拉沙挣了20多万元。事发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据律师称可能成为全国首例案件。(1月11日大河网)
不妨先粗略计算一下:免费通行高速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这意味着每次过路约需1559元。虽然在368万中可能包含罚款、滞纳金等费用,但过路费奇高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欲与天公试比高”的通行费所展露的收费之恶,比之该农民利用假军用车牌开展非法营运的诈骗之恶,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
高昂到不可思议的通行费,很容易让人遗忘该农民的非法行为本身,从某网站该新闻多达6000多条的网友跟帖看,同情乃至鸣不平的声音占了压倒性多数,显然,网络民意站到了违法者一边。这绝非是简单的舆论“同情弱者”的心态使然,收费之恶是如此的剽悍和昭然若揭,以至于它轻易地掩盖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反而成为公众口诛笔伐的“全民公敌”。
违法者无论如何疯狂的非法营运,都不过是“一个人的恶”;而通行费之恶,却是相关制度之恶,怎能不引得人神共愤?在形同掳掠的通行费面前,违法者的诈骗营运本身已经悄悄退到幕后,人们看到的只是张着血盆大口的收费猛虎,以及违法者的凄凉和无奈。
偷逃368万过路费,不过才挣了20万,也就是说,如果正常缴费,该农民不仅一分钱挣不到,还要赔上348万的过路费。这样诡谲的事实,无法让人不愤怒,现在一些地方的规则,如果严格遵守就赚不到钱,反而要赔钱,这不能不说是一些违法行为出现的重要原因。
藉由此案,我们终于知道,断山裁路的过路费是如何死死牵绊经济发展和民生幸福的;我们也终于明白,它是怎样把曾经老实巴交的营运者逼成疯狂的作奸犯科者的。它就像一台压榨人心的机器一样,硬生生把人心中潜伏的恶给榨了出来,从而对社会心理和社会道德构成致命的戕害。
人违法,自有法律制裁,而备受诟病的过路费却依然故我。本案中的农民,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00万,偷逃过路费的后果显然严酷至极,该农民倾家荡产不说,还彻底失去自由。选择不上诉的他,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但368万过路费已经明确告诉世人,有错的不仅是他一个人,高昂不合理的过路费比他的违法行为可恶得多!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