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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修生杀人藏尸被判19年
日期: 10年12月4期
本报讯(记者 孙辉)就去年10月发生在北海道森町的中国女实习生被害案,12月14日函馆地方法院判处中国籍实习生郑军(25岁)有期徒刑19年。审判长中桐圭一在陈述量刑理由时表示,郑军“犯下了恶劣自私的罪行。进行无理的辩解,没有反省”。 本案采用审判员制度。郑军主张自己无罪。检方要求判处其22年徒刑。
郑军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曾供认杀害了女实习生,但被起诉后翻供,加上物证不足、缺乏目击者等,检方与辩方就被告“有罪”和“无罪”展开了争论。
■《调查书》有效
郑军在接受刑事调查时曾供认杀害了女实习生,被起诉后却否认指控。辩护方认为,警方有诱供行为,《调查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而法院确认为可以采用。
审判长认定被告未能按照被害者的要求归还30万日元借款;且被害者失踪当天,郑军曾与她一同在公园,被害者的尸体就是在该公园内发现的。法庭认为郑军的认罪供词是可信的。
■证人证言不利
日本宪法明确规定:仅有供述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判定有罪。
这就需要有物证和证人来佐证。从11月24日开庭以来,先后有19名证人出庭,证言对被告不利。
在审判中,郑军在案发前后交往的日本人女友作为证人出庭。案发后被告曾用日语通过电话向女友说“我、犯人”。就杀害手段还说是用“绳子”等。
证人和被告郑军从2009年5月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两人几乎每天都会约会。每次约会用于打游戏和吃饭的钱大约在两万日元左右。法官问证人:“被告每个月收入只有七万到八万日元,约会的钱是从哪里来的?”证人表示:“他说他有存款,我就相信了。但是对于他从其他中国研修生那里借了100万日元这件事我一无所知。”
虽然这名女性在法庭上还说:“至今我也不认为他是凶手。”但她的更多证词显然对被告不利。
■时间假设未能左右判决
辩方对行凶时间提出疑问,认为从时间上看,被告作案行为不能成立。辩护律师指出,按照证言推测,遇害人是在傍晚6点半前后遇害。如果是被告作案,找铁锹、挖坑、掩埋尸体、扔铁锹至少需要一个半小时,加上到熟人家的最短时间,应该是晚上8点12分。但被告7点56分就到了。
虽然法官在审判时表示“是合理的疑问”,但最终未能对该案产生决定性影响。
案情回顾:2009年10月1日北海道渡岛管区内森町的水产加工公司的中国人女实习生宋方被杀,森警察署搜查本部于10月21日逮捕了该町沙野的水产加工公司中国人实习生郑军。警方怀疑是郑军用绳子绞杀了宋方,并掩埋了尸体。审讯时,郑军也向警方承认是自己做的。2人是2008年8月同来日本的研修生,都来自中国辽宁。据宋方的同事说,宋方借给郑军3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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