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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应改称“失足妇女”?
日期: 2010/12/15 00:45
    中国公安部官员重申不得羞辱或歧视卖淫女姓,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不过媒体质疑:“‘失足妇女’就很中听吗?”,捍卫权利比改名重要。

  据《新京报》报道,中国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说:“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不过有网友质疑,换一个冠冕堂皇的称谓,不是亡羊补牢,而是头疼医脚。捍卫权利比改名更重要,卖淫女变身失足妇女,道德的偏见仍在。

  网友说:“更名就是尊重?卖淫女的称谓有多么低贱?‘失足妇女’就很中听吗?”

  中国各省扫黄,多次出现争议案例,例如广东东莞警方将涉嫌卖淫的两名女子,赤脚、戴手铐、以绳子牵着在街上指认现场,引起人权争议。

  据报道,刘绍武表示,严厉打击后,对于娱乐行业不是关得越多越好,而是合法经营的越多越好。

  对于被迫卖淫的女子,警方决定一律不得处罚,“迅速解救,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

  此外,警方还将对卖淫妇女展开“教育挽救”,并严格做好信息保密。

  根据中国公安部官方网站,全中国公安从6月实施“2010严打整治行动”以来,各地“娱乐服务场所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明显收敛”,涉黄违法犯罪案件10月份比去年同期下降18.4%。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90/12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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