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涉嫌关联交易遭通缉事件出现峰回路转,事件以坚持舆论监督权的媒体一方获胜、地方公安局被责令道歉收场。
转帖居民取保候审
在浙江省与丽水市两层上级公安机关的干预下,遂昌县公安局昨天上午撤销了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通缉令,并被要求对记者道歉。因转发过仇子明网帖而在周二(27日)被刑拘的遂昌居民翁安余,也于下午被释放回家,改为取保候审。
在事件前后一直强调维护“采访报道权”的《经济观察报》昨天在网站上贴出丽水市公安局发出的通告。通告展示了网络报道发挥影响的过程,也显示肇事的遂昌县公安局将被追责。
通告表明,7月28日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浙江省与丽水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省公安厅的指导下,市公安局组织专家对该案的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后决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其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
通告并说,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自27日起引爆网络的“记者被通缉”事件,昨天继续成为中国众多网站与新闻媒体一致追踪的新闻,而且随着事件越传越广,对于司法公权力沦为企业“私人家丁”质疑声浪更为响亮,过去两天来,包括《经济观察报》本身的网站以及国内多个都市报,都一致对遂昌县公安局表达强烈批评。
仇子明是《经济观察报》上海记者站记者,他过去两个月里,连续发表三篇调查性报道,质疑总部设在遂昌县的中国上市公司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涉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通过他人伪造土地使用权从上市公司套取资金等问题。
事实上,在仇子明报道以前,今年5月初网上就连续出现“揭黑:中国企业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也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要求遂昌县公安局侦查,县公安局在5月20日立案。两个月后,即7月23日,该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尽管这起事不到三天即告一段落,中国社会也显示了其公义的力量,但是中国传媒界学者警告说,鉴于公共舆论的随机性等特点,借用舆论力量来保护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并非长久之道。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对本报分析说,仇子明被通缉事件,公安机关能纠正错误值得肯定,但是这类事情过去已发生过不止一次,未来也还会发生。关键是中国需要通过制度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媒介介于公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特殊属性标识出来。
喻国明认为,当前最具可操作性又必要的选项,是通过最高法院对这类媒体损害名誉权的具体案例进行司法解释,来建立对记者采访报道权的临时性法律约定。
这也是由于在当前的政治环境下,中国要建立《新闻法》还存在困难。诸如《新闻法》需要确定的媒体创办权、媒体创办主体、媒体批评的对象等问题,都不容易在短期内解决。
喻国明肯定说,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舆论作用非常大,中国社会有时还出现舆论绑架社会议题的情况。他说:“有的时候我们也不希望民粹主义过多地干扰(国家)大的决策方向。因为借用民意来解决问题,要求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受到民意关注的也可能是伪问题,不是真问题,可能只是一些表面的现象。”
转帖居民取保候审
在浙江省与丽水市两层上级公安机关的干预下,遂昌县公安局昨天上午撤销了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通缉令,并被要求对记者道歉。因转发过仇子明网帖而在周二(27日)被刑拘的遂昌居民翁安余,也于下午被释放回家,改为取保候审。
在事件前后一直强调维护“采访报道权”的《经济观察报》昨天在网站上贴出丽水市公安局发出的通告。通告展示了网络报道发挥影响的过程,也显示肇事的遂昌县公安局将被追责。
通告表明,7月28日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浙江省与丽水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省公安厅的指导下,市公安局组织专家对该案的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后决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其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
通告并说,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自27日起引爆网络的“记者被通缉”事件,昨天继续成为中国众多网站与新闻媒体一致追踪的新闻,而且随着事件越传越广,对于司法公权力沦为企业“私人家丁”质疑声浪更为响亮,过去两天来,包括《经济观察报》本身的网站以及国内多个都市报,都一致对遂昌县公安局表达强烈批评。
仇子明是《经济观察报》上海记者站记者,他过去两个月里,连续发表三篇调查性报道,质疑总部设在遂昌县的中国上市公司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涉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通过他人伪造土地使用权从上市公司套取资金等问题。
事实上,在仇子明报道以前,今年5月初网上就连续出现“揭黑:中国企业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也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要求遂昌县公安局侦查,县公安局在5月20日立案。两个月后,即7月23日,该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尽管这起事不到三天即告一段落,中国社会也显示了其公义的力量,但是中国传媒界学者警告说,鉴于公共舆论的随机性等特点,借用舆论力量来保护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并非长久之道。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对本报分析说,仇子明被通缉事件,公安机关能纠正错误值得肯定,但是这类事情过去已发生过不止一次,未来也还会发生。关键是中国需要通过制度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媒介介于公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特殊属性标识出来。
喻国明认为,当前最具可操作性又必要的选项,是通过最高法院对这类媒体损害名誉权的具体案例进行司法解释,来建立对记者采访报道权的临时性法律约定。
这也是由于在当前的政治环境下,中国要建立《新闻法》还存在困难。诸如《新闻法》需要确定的媒体创办权、媒体创办主体、媒体批评的对象等问题,都不容易在短期内解决。
喻国明肯定说,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舆论作用非常大,中国社会有时还出现舆论绑架社会议题的情况。他说:“有的时候我们也不希望民粹主义过多地干扰(国家)大的决策方向。因为借用民意来解决问题,要求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受到民意关注的也可能是伪问题,不是真问题,可能只是一些表面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