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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以上官员须申报家庭财产
日期: 10年07月3期
本报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哪些人要报告?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3、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14小类。
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它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它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41/12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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