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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警闯馆抓走中国驻休斯顿副总领事
日期: 2010/04/30 09:39 评分: 8.00/1
美警闯馆抓走中国驻休斯顿副总领事
侨报

24日晚间,中国驻休斯顿副总领事郁伯仁在总领馆附近遭到休斯顿警察围捕,期间美国警察手法粗暴,郁伯仁受伤被送往医院。此事已经掀起一场外交风波,中国政府已就此事向美国发出抗议。美国国务院表态称正在调查,并非常严肃地看待此事。

  事情原由:没有挂汽车牌照?

  据哥伦比亚广播公司29日披露,休斯顿警方以郁伯仁开的车子没挂牌照及未按要求停车为由,派出多辆警车进行追踪。

  当郁伯仁驾驶的车辆开进总领馆车库内时,多名美国警察冲进中国总领馆内,给郁伯仁铐上手铐。据中新社报道,郁伯仁亮明身份后仍遭到美警察粗暴对待和殴打,手和脖子受伤,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

多家媒体报道,车中当时还坐着一位女乘客,女乘客并未受伤。据中新社消息,同行者是郁伯仁夫人和女儿。

  据环球时报报道,休斯顿警察局目前还没有对事件发表任何评论,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报道中引用的消息来源称,警方当时并不知道郁伯仁进入的是中国领事馆。

  不过在这一新闻的跟帖中,一些美国网民质疑警察不知道他们冲进去的是中国领事馆的说法,称警察可能是因为别的原因在追逐郁伯仁,而汽车牌照问题只是借口。有人表示,警察显然是像对待美国普通民众那样对待外交官。还有人指出,外交车牌被窃,在休斯顿是家常便饭。

  郁伯仁副总领事在医院敷药后出院,目前已经恢复上班。

  中方发出抗议

  据中新社报道,使馆发言人表示,目前有关事件正在处理之中。中方已就此事向美方提出交涉,要求美方严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美领事条约》,确保中国外交领事人员及馆舍不受任何侵犯。中方将坚决维护中国驻外外交领事人员的合法权益。

  美国表态:密切注意

  美国国务院官员29日就此事作出表态,称美国务院正密切调查此事件及相关的执法权限。美方将与中国政府讨论调查结果。这位官员指出,“美国国务院非常严肃看待此事”,并已和中国大使馆就事件原委接触。美国国务院认为至关紧要的,就是(保护)所有在美国的外籍外交及领务人员的安全。

  法律链接:

  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特权。

  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具体来分主要有:1.使馆馆舍及财产、档案不受侵犯,驻在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采取行动或实施法律程序;2. 通讯自由,外交邮袋不受开拆或扣留;3.使馆馆舍免缴各种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关税;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驻在国司法机关不对外交代表进行诉讼程序、不审判、不作执行处分;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准予进口并免关税。

  此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团长及使团成员、途经或作短暂停留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权。

  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对驻在国负有下列义务:在不妨碍外交豁免权的条件下,遵守驻在国法律规定;不干涉驻在国内政;不滥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特别是把使馆馆舍作与国际法不相符的利用;不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一、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定之限度内不得侵犯。

  二、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三、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四、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

  第七条、领馆工作的便利和领事官员的保护

  一、接受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领事馆的正常工作创造适当的条件,并为领事馆职务的执行提供充分便利。

  二、接受国应给予领事官员适当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的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侵犯,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领事官员能执行其职务和享受本条约给予的权利、便利、特权和豁免。

  第十条、馆舍和住宅不得侵犯

  一、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当局未经领事馆长、派遣国使馆馆长,或以上两人中一人指定的人的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坏,并防止扰乱领事馆的安宁和损害领事馆的尊严。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领事官员的住宅。

  第十三条、领馆成员免受接受国司法管辖

  一、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免受接受国的刑事管辖。

  二、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执行领事职务时的作为免受接受国的民事和行政管辖。

  三、惟本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适用下列民事诉讼:

  (一)因领馆成员并非代表派遣国订立的合同所引起的诉讼;

  (二)有关领馆成员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事件的诉讼;

  (三)有关第三者要求赔偿船舶、车辆或飞机所造成损害的诉讼;

  (四)有关处在接受国司法管辖下的私人不动产的诉讼,除非领馆成员系代表派遣国为领事馆之用而拥有该不动产者;

  (五)有关领馆成员在其公务范围外在接受国进行的任何私人的、专业的或商业的活动的诉讼。

  四、对本条所提到的任何人不得采取执行措施,除非属本条第三款(四)项的案件,即使对此项案件采取措施也不得损害其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性。

  五、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如领事官员及其家庭成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除本条第六款所述事项外,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得拒绝作证。

  六、领馆成员没有义务就其执行公务所涉事项作证,或出示官方信件或文件。领馆成员并有权拒绝作为派遣国法律的鉴定人而作证。

  七、接受国当局在接受领馆成员证词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避免妨碍其执行领事职务。应领事馆长的请求,此种证词在可能情形下得在领事馆或有关人员的住宅口头或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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