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新公布的日本《保险法》,借鉴了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将保险分为三大类:损害保险、生命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括健康保险)。
日本于2008年5月30日颁布了自明治维新130年以来的第一部《保险法》,从而结束了日本仅在《商法》中设置保险章节而无保险法的历史,掀开了日本《保险法》历史的新一幕。这次日本国会将《商法》中的保险合同法部分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了《保险法》,成为日本保险界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
该新法将在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日本立法和实施法案的规则,凡是新立法或修改法在其实施之时,必将颁布其实施细则和主管行政机构颁发的实施命令。因此,日本新《保险法》将在两周后实施,届时日本内阁府将会颁布其根据《保险法》的内容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命令。
日本的新《保险法》具有很多特点,可以说这是一部集大陆法系保险法之大成者。有颇多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时隔130年
日本《保险法》独立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130年前乘明治维新的东风,从西方引进了保险经营制度,并在日本成立了第一家保险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与此同时,日本开始对保险进行立法。
日本长期以来将有关保险的立法分为海上保险和陆地保险。其中,陆地保险又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为此,日本对保险的立法,采用将《保险合同法》部分编入日本《商法》中,而《保险业法》则为单行法的做法。
1890年,日本首次公布了《商法》。在该法律中,将保险合同法部分编入了“第二编商行为的第10章保险”中,而将海上保险部分编入了“第三编海商的第六章保险”中了。1939年,日本制定了《保险业法》。该法在1995年行进了全面修订。
直至2008年5月,日本将保险合同法部分从《商法》中分割出来,单独立法,制定了《保险法》。
《保险法》分成5个章节96条,附则6条,总共112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损害保险;第三章 生命保险;第四章 伤害疾病定额保险;第五章 杂则以及附则。
如前所述,日本新《保险法》即将实施,而在实施之前,日本国会还必须对《商法》进行修改,预计该修改将会把《保险合同法》从《商法》中剔除,而将继续保留海上保险部分。
昔日保险分两类
新法规定为三类
日本《保险法》中对保险的分类(专指非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是将保险分为两大类: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损害保险中包括: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但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承保的标的,不仅属于损害保险的范畴,其同时因受损害的主体是“人”,所以与生命保险也有关。因此,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既可以属于生命保险,也可以属于损害保险,保险行业内将这种横跨两个行业的险种,称之为“第三领域”。
尽管在日本的保险实务中,第三领域实际上已经为成为独立于生命保险与损害保险之外的一种新领域,但是,在日本的保险立法中,始终没有将其归位,而是将其定位于“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之外的第三领域,并没有在法律中给予一席之地。
这次新公布的日本《保险法》,借鉴了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在新《保险法》中,参照德国的分类标准,也将保险分为三大类:损害保险、生命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括健康保险)。从而正式将日本的保险领域划分为三类,而非《保险法》独立之前的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两大类,外加一个第三领域的分类方法。
新法呼之欲出
消费者受何影响?
就日本这次修改保险法而言,其主要目标是将多少年来一直积压的问题一起解决的方式,因而大幅度修改保险合同法部分,并将其独立为一个单行法。
新《保险法》新修订处不少,主要围绕提高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加强保险企业社会性责任方面下了不少工夫。
以下举几个实例来看日本新《保险法》的“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实例一,日本《保险法》新设立了“投保人可以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制度。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花钱购买保险,其目的是为了如果发生突发风险时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保障。有的寿险合同,投保人并非为自己投保,而是将这种将来可能发生风险后,保险公司承诺的保障,支付给第三人,为第三人谋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万一发生保险事故(风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指定的人支付保险金,提供给第三人享用。这个第三人就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假设投保人是父亲,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人的孩子还很小,万一发生意外,孩子将来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为了孩子的将来生活有保障,该投保人将受益人指定为孩子。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发生意外,那么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孩子,这里暂且不论孩子在精神方面有多痛苦,至少在经济方面可以给孩子一个保障,不至于将来的生计发生危机。
但是,由于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比较长,在几十年中会发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上例,如果设想投保人年事已高,而孩子早就成人,但面对病卧在床的父亲不加照顾,处处虐待。而父亲的妹妹则无微不至地照顾他,投保人有意将这笔保险金留给他妹妹。此时,该父亲已无力亲自去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那么该如何是好?
日本《保险法》规定,只有投保人才有指定受益人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无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那么,被投保人是否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达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呢?
鉴于此类事情在实际生活中频繁发生,因此,日本在修订新《保险法》时,出于人本位的思想,在新法中承认投保人可以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在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
日本《保险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遗嘱也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遗嘱变更的,当遗嘱生效后,投保人的继承人如不将变更情况通知保险人,则无法与保险人对抗”。
根据该条的规定,日本《保险法》首次开创了投保人可以运用遗嘱的方式来变更受益人的制度。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因时间差而发生的纠纷,为避免保险公司发生双重给付给予法律保障,也对投保人的继承人负有将投保人的遗嘱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给予明确。详而言之,该条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遗嘱变更受益人的, 非经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也就是说, 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后未及时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 若保险人已将保险金给付与合同原定受益人或其他受益人了, 则对于遗嘱受益人不再负有给付义务。换而言之,在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到达保险公司之前,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金给付给原受益人的,遗嘱变更受益人没有溯及力。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遗嘱变更受益人的一种限制。
日本于2008年5月30日颁布了自明治维新130年以来的第一部《保险法》,从而结束了日本仅在《商法》中设置保险章节而无保险法的历史,掀开了日本《保险法》历史的新一幕。这次日本国会将《商法》中的保险合同法部分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了《保险法》,成为日本保险界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
该新法将在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日本立法和实施法案的规则,凡是新立法或修改法在其实施之时,必将颁布其实施细则和主管行政机构颁发的实施命令。因此,日本新《保险法》将在两周后实施,届时日本内阁府将会颁布其根据《保险法》的内容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命令。
日本的新《保险法》具有很多特点,可以说这是一部集大陆法系保险法之大成者。有颇多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时隔130年
日本《保险法》独立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130年前乘明治维新的东风,从西方引进了保险经营制度,并在日本成立了第一家保险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与此同时,日本开始对保险进行立法。
日本长期以来将有关保险的立法分为海上保险和陆地保险。其中,陆地保险又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为此,日本对保险的立法,采用将《保险合同法》部分编入日本《商法》中,而《保险业法》则为单行法的做法。
1890年,日本首次公布了《商法》。在该法律中,将保险合同法部分编入了“第二编商行为的第10章保险”中,而将海上保险部分编入了“第三编海商的第六章保险”中了。1939年,日本制定了《保险业法》。该法在1995年行进了全面修订。
直至2008年5月,日本将保险合同法部分从《商法》中分割出来,单独立法,制定了《保险法》。
《保险法》分成5个章节96条,附则6条,总共112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损害保险;第三章 生命保险;第四章 伤害疾病定额保险;第五章 杂则以及附则。
如前所述,日本新《保险法》即将实施,而在实施之前,日本国会还必须对《商法》进行修改,预计该修改将会把《保险合同法》从《商法》中剔除,而将继续保留海上保险部分。
昔日保险分两类
新法规定为三类
日本《保险法》中对保险的分类(专指非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是将保险分为两大类: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损害保险中包括: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但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承保的标的,不仅属于损害保险的范畴,其同时因受损害的主体是“人”,所以与生命保险也有关。因此,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既可以属于生命保险,也可以属于损害保险,保险行业内将这种横跨两个行业的险种,称之为“第三领域”。
尽管在日本的保险实务中,第三领域实际上已经为成为独立于生命保险与损害保险之外的一种新领域,但是,在日本的保险立法中,始终没有将其归位,而是将其定位于“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之外的第三领域,并没有在法律中给予一席之地。
这次新公布的日本《保险法》,借鉴了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在新《保险法》中,参照德国的分类标准,也将保险分为三大类:损害保险、生命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括健康保险)。从而正式将日本的保险领域划分为三类,而非《保险法》独立之前的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两大类,外加一个第三领域的分类方法。
新法呼之欲出
消费者受何影响?
就日本这次修改保险法而言,其主要目标是将多少年来一直积压的问题一起解决的方式,因而大幅度修改保险合同法部分,并将其独立为一个单行法。
新《保险法》新修订处不少,主要围绕提高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加强保险企业社会性责任方面下了不少工夫。
以下举几个实例来看日本新《保险法》的“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实例一,日本《保险法》新设立了“投保人可以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制度。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花钱购买保险,其目的是为了如果发生突发风险时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保障。有的寿险合同,投保人并非为自己投保,而是将这种将来可能发生风险后,保险公司承诺的保障,支付给第三人,为第三人谋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万一发生保险事故(风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指定的人支付保险金,提供给第三人享用。这个第三人就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假设投保人是父亲,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人的孩子还很小,万一发生意外,孩子将来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为了孩子的将来生活有保障,该投保人将受益人指定为孩子。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发生意外,那么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孩子,这里暂且不论孩子在精神方面有多痛苦,至少在经济方面可以给孩子一个保障,不至于将来的生计发生危机。
但是,由于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比较长,在几十年中会发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上例,如果设想投保人年事已高,而孩子早就成人,但面对病卧在床的父亲不加照顾,处处虐待。而父亲的妹妹则无微不至地照顾他,投保人有意将这笔保险金留给他妹妹。此时,该父亲已无力亲自去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那么该如何是好?
日本《保险法》规定,只有投保人才有指定受益人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无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那么,被投保人是否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达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呢?
鉴于此类事情在实际生活中频繁发生,因此,日本在修订新《保险法》时,出于人本位的思想,在新法中承认投保人可以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在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
日本《保险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遗嘱也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遗嘱变更的,当遗嘱生效后,投保人的继承人如不将变更情况通知保险人,则无法与保险人对抗”。
根据该条的规定,日本《保险法》首次开创了投保人可以运用遗嘱的方式来变更受益人的制度。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因时间差而发生的纠纷,为避免保险公司发生双重给付给予法律保障,也对投保人的继承人负有将投保人的遗嘱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给予明确。详而言之,该条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遗嘱变更受益人的, 非经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也就是说, 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后未及时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 若保险人已将保险金给付与合同原定受益人或其他受益人了, 则对于遗嘱受益人不再负有给付义务。换而言之,在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到达保险公司之前,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金给付给原受益人的,遗嘱变更受益人没有溯及力。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遗嘱变更受益人的一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