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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被判无期
日期: 2010/02/24 16:26

   据重庆法院网消息,2月24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案进行公开宣判:彭长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对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71余万元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财产的差额部分46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查明:从1998年至2009年,彭长健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副局长、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马当、岳宁、王小军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万余元。

    2002年2月,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的彭长健,在未经分局党委集体研究的情况下,要求渝中区分局的下属单位如果接到星级以上娱乐场所违法线索的举报和民警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必须报告值班局领导同意,方能查处。此要求大大影响了分局治安支队、派出所等民警对其辖区娱乐场所的查处工作。据查明,马当、岳宁、王小军经营的夜总会均在渝中区公安分局辖区四星级以上酒店内,并存在着有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查处,马当于2002 年至2009年期间,岳宁、王小军分别于2004年至2009年期间,向彭长健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余万元。彭长健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主动安排民警前往马当、岳宁、王小军经营的以上娱乐场所履行查处职责,纵容马当、岳宁、王小军三人分别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各自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进行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彭长健家庭财产中有460余万元人民币不能够说明其合法来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长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彭长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价值人民币460余万元,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外,彭长健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不履行查禁职责,纵容马当、岳宁、王小军分别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彭长健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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