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林志玲因不满《壹周刊》4年前刊登她豪宅内部装潢照片,还说她装潢目的是“封奶收山、心急嫁人”,控告《壹周刊》副总编辑宋筱玲等人妨害名誉、侵入住宅,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理认为,无法证明照片是周刊拍摄,报导仅讨论林的交友状况,无损林的名誉,维持无罪判决。
《壹周刊》2006年5月25日的报导,刊登林志玲花3千多万元购买“百达富丽”豪宅装潢照,并指与和成卫浴小开邱士楷、艺人言承旭搞“三角习题”,并引述香港风水师说法,指其装潢目的是希望短时间内钓得金龟婿,早一天“封奶收山、嫁为人妇”,引起林不满提告。
法官审理认为《壹周刊》的照片是香港《壹本便利》(改名《FACE》)已刊登的,而“封奶”只是通俗用语,无贬损意思,且内容仅报导林男女交往情形,未诬指抹黑其男女关系复杂,不构成诽谤,全案已定案,不得上诉。
《壹周刊》2006年5月25日的报导,刊登林志玲花3千多万元购买“百达富丽”豪宅装潢照,并指与和成卫浴小开邱士楷、艺人言承旭搞“三角习题”,并引述香港风水师说法,指其装潢目的是希望短时间内钓得金龟婿,早一天“封奶收山、嫁为人妇”,引起林不满提告。
法官审理认为《壹周刊》的照片是香港《壹本便利》(改名《FACE》)已刊登的,而“封奶”只是通俗用语,无贬损意思,且内容仅报导林男女交往情形,未诬指抹黑其男女关系复杂,不构成诽谤,全案已定案,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