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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新拆迁条例将更关注公民私人财产保护
日期: 2009/12/30 07:24
《2009年12月29日央视《新闻1+1》播出《拆迁变法,正在加速》,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今天我们来关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

主持人:

王教授,我们先来看名称的变化,原来叫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改中、酝酿中的新条例,“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多的一个是“征收”,一个是“补偿”,这两个字意味着什么?

王锡锌 特约评论员:

这两个词恰好就是我们房屋拆迁过程中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征收”简单地说,就是国家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强制性地收购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私有所有的房屋。

主持人:

收购按我们的理解就叫买卖,买卖应该是我愿意卖你愿意买才叫买卖,为什么在买卖收购之前加上国家强制性去收购?什么意思?

王锡锌:

的确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知道买卖应该是平等的、自愿的,但是我在这里想到征收强调的这种强制性主要是基于国家为了某些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当我们强调征收的强制性的时候,一定要去关注它的目的,那就是必须是,而且也只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强制性的购买。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的是征收,补偿呢?征收完了,人们必然担心补偿的问题怎么解决?

王锡锌:

就算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强制性的购买,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应该说是应有之意,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强行购买的时候,要让一部分房屋的所有者要牺牲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牺牲不能够是白白地做贡献,因此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就成为了一个核心的问题。

主持人:

今天我们关注的是正在酝酿中的新条例,跟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老的条例相比,最大的改变是什么?

王锡锌:

最大的改变,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由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现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最重要的变化,实质性地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原来的条例更多地是只强调了拆迁流程中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拆房屋的环节,我们刚才已经说了,要拆房屋,其实首先要对房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并且要给予补偿,所以新的条例加入了征收、补偿。第二个方面,我们原有的条例更多地强调拆迁部门的管理,把管理和拆迁人的权利更加突出了,新的条例将会更加关注对公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主持人:

城市拆迁问题很复杂性,当说到公共利益的时候怎么界定,比如说提出一个例子,旧城拆迁算不算公共利益?

王锡锌:

的确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我们很多时候都在使用这个概念,真正界定它非常困难,刚才你讲到的旧城改造,还有我们现在很多地方做的一些旧城改造项目,本质上来说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旧城改造是不是属于公共利益,往往引发很多讨论,甚至是争论的问题。要界定旧城改造,到底什么叫旧城?比如说旧房,盖了三四年的房子是不是叫旧房,然后改造的目的是什么?是让这些人住得更好,还是为了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如果说是为了房地产的开发的话,可能更多的是会涉及到商业利益,所以我们还是要权衡多方的利益,不能够由任何一方单方面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主持人:

比如说要把作为很多人的房子,把房子拆了以后,盖一个大型的商城,大型商城也是方便很多人,这叫不叫公共利益?

王锡锌:

通常来说,这种大型商城毫无疑问是以商业的开发投资为目的的,而且它的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直接进行商业活动,进行盈利,我个人,甚至我相信我很多法律界的同行,也会相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旧城进行改造,进行商业街的开发,很难将它界定为公共利益。

主持人:

公共利益的确是很难界定,刚才我们听了王教授对公共利益的看法。接下来我们再连线一位专家,他是来自于中国人民大学的王轶教授,王轶教授是《物权法》的起草者之一,同时他也参与了12月16号,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那次关于拆迁条例的研讨会。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11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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